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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建社会独立调查机制 称利于弥合社会分歧
2010年02月01日 11:21中新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独立调查”期待体制突破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重大公共事件是否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尚无明确规定。

“独立调查行动可由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有计划、有组织地独立完成,调查与收集材料,不受任何权力或利益因素的控制与干扰。”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由相应级别的人大避开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各单位,从社会各界中选择权威专业人士组成独立调查组,并授予调查权,及时将调查信息公之于众,以防止公权力暗箱操作。”

“独立调查组的人员,可从中央或其他省市,调集相关的公安、纪检、检察等方面人士,同时让媒体记者,以及具备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公共知识分子作为公民代表联合组成,然后委任其中一位作为首席调查官。”杜立元还建议,“在事件调查过程中,事件的利害方不再具备对事件的阐释权和发布权,他们能做的,就是配合独立调查组的调查,进行举证,辩护,等等。”

受访专家认为,虽然独立调查顺应民意,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并无法律依据。要解决根本问题,还要寄希望于人大启动监督程序,这样不但能降低政府公信力的损失,也可强化人大作为立法监督机关的权威,同时让独立调查有法可依。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具有重大事件的监督权。

“独立都是相对的,每个人在事件中,由于自己的立场不同,或多或少都会有自己的利益和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其中。”胡仙芝博士认为,“所以在挑选独立调查组人员时,对一些主要的责任者的关键联系人员要进行回避。此外,独立调查组的组成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既要代表专业的客观性,又要代表社会各界的声音,尤其要更加重视挑选普通群众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为提高独立调查结论的公信力奠定基础。”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者还特别提醒,成立独立调查组是为了使调查结论能够更加逼近事件真相,但如果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不排除独立调查组会受事件利害方的影响,从而导致调查结论有失公正。

针对受访者的上述担忧,胡仙芝博士建议:“独立调查制度要加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建设,尤其是要对自身的调查行为进行纪律规约,制定一些行业规程和禁忌,使调查行为得以顺利开展。除了要坚持独立调查的中立客观的立场外,在调查过程中要保证调查活动不接受任何方面的指使和利益影响,调查人员不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经济资助,不接受可能影响结论的吃请以及其他活动等,使独立调查结论真正做到客观,从而让社会公众信服。”

“在诚信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要从加强教育和法律规范上入手,进而使诚信机制建立起来。”齐善鸿教授认为,“专门组织起来的调查组未必就不会受到影响,这种临时性的项目制的组织,责任感也未必就一定会很强。调查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代表性、法律性和长效性等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去探索的。”

同时,齐善鸿教授还建议,“在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体制安排的情况下,尤其要让参加独立调查组的人员明白,如果对调查结论造假,不但违背道德诚信,而且违法,从增强他们的自律意识。避免出现这样的现象:自己做旁观者时,常常批评别人不诚信;等到自己成为责任者时,自己却又成为不诚信的主体。诚信社会的建设,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每个人只有在自己的主导行动上始终坚守诚信的信念时,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才可能建设起来。”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正义是有配方的,这个配方,就是程序。只有政府、公众、新闻媒体以及相关利益团体,在透明的博弈中形成良性互动,重大公共事件的调查结论,才可能更加逼近事件真相。□(《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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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松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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