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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厅培训中心涉嫌伪造租赁合同欺瞒检查
2009年10月29日 10:13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首先,海和公司被建设厅主管领导“示意”只能用指定的某家装饰公司,而这家公司要装修完广西建设大厦其他楼层之后,才能为海和公司装修。原定于2006年7月开工的酒店装修,一直拖到第二年3月。

麻烦还在后面。广西建设大厦共25层,其中12层以上为广西建设厅办公用楼,整个大厦共3部电梯,海和公司被告知:大厦电梯仅供建设厅办公所用,酒店用电梯需要另外想办法解决。王董事长只得又花费了近500万,在大厦外侧修建了两部观光电梯。不久,王董事长又被告知大厦无法满足酒店用电,请另想办法解决。

紧接着最大的难题出现——因酒店所在建筑体(广西建设大厦)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五象大酒店消防合格证的申请请求被拒绝。这意味着投入巨资装修的酒店没法获得营业资格,无法正常营业。

按照《合同1》约定,培训中心应提供大厦第一层、第二层部分和第五层至第九层整层的房间;按照《合同2》约定,培训中心应提供建设大厦二、三层部分和五、六、七、八、十、十一层整层的房间。但事实上,培训中心并未将第九、十、十一层交付给五象酒店。一份由培训中心印发的“建设宾馆”的宣传册显示:这三层楼豪华装修后被培训中心留用。第九、十层是客房;第十一层是总统套房和高档演艺厅。

决裂:营业3个月被“逐客”

2008年5月22日,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和多方做工作之后,五象大酒店终于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始料不及的事情接二连三发生——酒店拿到营业执照后不到3个月,培训中心就下了逐客令。

2008年8月19日,培训中心向广西海和公司发出《关于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函》,要收回出租的房屋,理由是“广西海和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我们很早就交了600万的预付款,而且还在2007年1月8日,当时临近春节,为平息去建设厅讨要工程款的民工闹事,我们又替建设厅借款100万给民工,当时也说好这100万日后抵做房租。培训中心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开具600万预付租金的发票,是他们首先违约。”王董事长对培训中心的这个理由感觉没法接受。

看到合作方如此“过河拆桥”,想想在广西两年坎坷的“开发”经历,王董事长寒心不已。“接到这个解除合同的函件,酒店开始人心惶惶,无心经营。我本人也丧失了最后的勇气,只想尽快能够拿到赔偿的现金,离开这个伤心之地。”王董事长说。

2008年12月31日,上海海和、广西海和、五象大酒店与培训中心签订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这份协议书由培训中心单方面撰写,在海和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培训中心指定会计事务所对五象大酒店现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价仅为 2400万余元。

签订协议当天,培训中心支付给海和公司首期款1500万元,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全面接管五象大酒店;2009年1月19日,培训中心称广西海和“截止2008年12月31日止的税务稽查报告和银行帐户资料及王董事长的私人印鉴”未提供,因此拒付950余万元的余款。

诉讼:假合同现身法庭成证据

多次协商未果,海和公司将广西建设厅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告上法庭;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不甘示弱,旋即对海和公司提出反诉。

7月8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双方提交的资产评估证据材料中,当初签订“应付财政检查”的假合同被当做证据呈上法庭。

上海海和公司代理人称:海和公司签订这个解除合同的协议的目的就是尽快拿到2450多万元的现钱,否则也不会签订这份欺负人的解除协议;既然现在被告不按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余款,则海和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有权解除该解除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回到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的争议关系。那个状态下,两被告在用电、电梯、消防等诸多方面违约;被告主张的解除租赁关系,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海和公司投资损失4971万元,双倍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90万元。

对海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断然拒绝,二者均对海和公司提供的“假合同”置若罔闻,避而不谈。

案外:培训中心涉嫌违规?

一审开庭之后,海和公司代理律师将相关资料展示给本网记者,称:“广西建设厅建培训中心有两点涉嫌违规:培训中心宁愿违约也不交付相关楼层,将十一层装修为总统套房供自己享乐。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强调,要厉行勤俭节约,禁止行政机关建设豪华楼堂馆所,但是广西建设厅是怎样做的呢?是公然违反国家禁令。其次,第三份《房屋租赁合同》是培训中心伪造虚假合同欺骗国资委、财政厅,想将所收租金留作自己小金库,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竟然做虚假协议欺骗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上级领导,实在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海和公司代理律师同时指出,“建设厅实际上是在没有钱对大厦进行豪华装修的情况下,诱骗民营企业出资装修,然后在达到营业标准以后赶其走人,自己接手经营,本案当中就是由建设厅厅长的司机直接接手经营五象大酒店的。这种做法不仅毫无信义可言,而且违法”。

针对这两点疑问,记者曾致电采访广西建设厅培训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对方均以不知情为由不予回应。

2009年8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2007年4月签订的第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与之前签订的两份合同一样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驳回海和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的反诉请求。

一个诉讼当中三份不同版本的合同竟然同时都有效!解除合同协议也有效!对此判决,海和公司表示不服,已上诉至广西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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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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