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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拟修改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
2009年10月28日 05:58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孝正

目前在选举人大代表中怎么界定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还有争议,是按户籍划分还是按常住地划分?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算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呢?

——广州市人大选举联络工委一工作人员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往往只限于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草案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禁止公民在两地同时任人大代表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据此,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选举时应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规定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为法定的内容。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草案特别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作此规定。

选举法修改史

1953年制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新选举法

经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农民1/4选举权”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此前都是规定农民拥有“1/8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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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卓文、文远竹、赵琳琳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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