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山西的“整合行动”牵扯煤矿数量多、利益主体多,利益博弈比较激烈。
一些“煤老板”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评估结果与实际投资相差较大,不愿认可。左云县一位“煤老板”提出,应该将其修建寺庙、待摊费用和停产期间的补偿也纳入评估内容。这成为整合双方在讨价还价、协议签署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一家大型企业想重组某县的11座小煤矿,其中产量较小、资源量不大的7座煤矿态度积极,而4座储量大的煤矿却迟迟不愿确定合作。
“这不是漫天要价的买卖。”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说,资源是国家的,不能买卖,我们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仅要求兼并企业向小煤矿退还剩余资源量的采矿权价款,还区别情况按原价款标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采访中,有“煤老板”说,一些投资者私下里买来煤矿,依据的是市场价格,花的钱往往很多;但这次整合依据的却是针对原采矿权人制定的政策标准,两者差距很大。
对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晓立等人分析,在30年的小煤矿发展进程中,一些小煤矿的采矿权人未经法定变更,多次非法转让;有的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引进外地投资者盲目经营;更有抱着“炒一把、捞一把”想法的外地游资,不惜花费“黑钱”倒卖矿山。久而久之形成了采矿权人、法人代表、非法承包人、私下投资人、实际控制者十分混乱的“治理格局”。
王守祯说,对于煤炭资源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非法交易、“地下”协议和不正当利益,无论是法律和政策都不予保护,当然也得不到相应补偿。
政府部门的解释是否令人信服?山西大学法学院王继军等专家表示,采矿权流转虽然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随意转让,它必须符合政府对煤炭资源的科学规划和管理政策,否则就会出现上述“四害”问题。因此,政府用产业政策引导煤矿兼并重组是必要的。
如何找到“大整合”各方多赢的平衡点?
经过山西省几轮煤炭资源整合,记者接触的多数干部群众赞成深化改革。但如何协调“大兼并”推进的力度、速度和可承受度?如何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关系?
王守祯说:“我们的原则是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正当权益给予合理补偿,原有的合法利益关系保持不变。”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一个细节,为了让煤矿所在农村居民继续用上“福利煤”,多数地市要求兼并双方把相关条款写进了重组协议。
对于政府的作用,朔州市长冯改朵这样说,在合理布局、规划的基础上,“企业互动协商、平等交易为主,其次是中介组织居间促成,实在不行政府才协调。”
“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提供服务、参与监督,不允许侵害利益相关方的事情发生。”山西省监察厅厅长杨森林说。
记者在采访时感到,受金融危机影响程度较深的山西,借应对危机“调结构”,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源整合、煤企兼并,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作为山西第一产业,此次煤矿“大整合”承载了太多的利益纠葛和发展使命。人们期待“铁腕治煤”后的山西,能远离“带血的GDP”,改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经济大起大落的发展困境,顺利走上科学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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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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