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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嫖宿幼女罪12年实践效果差建议取消
2009年10月23日 00:13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专家呼吁对性侵幼女零容忍

嫖宿幼女罪有两个群体,一个是成年男性,另外一个是幼女,幼女既是女性,又是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双重歧视,所以是一个弱势群体。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上个月刚去吉林进行调研,当时召集了10个家长来谈关于儿童发展的一些具体的,包括家庭教育的一些问题。研究员和建花问家长有没有听到过周围发生性侵害,或者性骚扰这类事件,好几个家长说很多。

“一个父亲说他有个10岁的女孩,不让她跟任何人交往,让她每天下学就回家里,为什么?因为有很多性骚扰现象,可见在家长脑海里面,这种东西是冲击很大的东西。”和建花说。

专家们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立,破坏了儿童受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现在儿童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保护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儿童利益和其他的群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优先保护儿童的利益,其他的群体的利益要退居其次的地方。反观嫖宿幼女罪,实际上它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代价,去保护部分成年男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对待女童的性侵害,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理念。是零容忍还是说有一定幅度的容忍,采取一个什么态度,什么观念。

“就像现在对醉驾一样,对性侵害我个人认为是零容忍,现在把罪定下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在零容忍的前提下,先定下来,一律是强奸幼女,然后再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洪道德说。

洪道德认为是否存在性交易不能作为区分同一行为性质的标准,“否则非常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有势的就往嫖宿这方面靠,没权没势的抓一个典型,往强奸这方面靠”。

此次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仍然恢复到1997年以前的刑法,把14岁作为我们国家法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年龄界线。

如果修改,意味着嫖宿幼女情节严重的将可以判死刑。

张丽荣还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认为可以设立嫖宿未成年少女罪,这个罪针对的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部分这类人群性成熟了,有自己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了,但由于各种原因参与卖淫活动,可以受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保护程度和幼女相比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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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虹伟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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