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大陆 > 正文
隐瞒突发性事件报复陷害检举人 从重问责
2009年07月13日 04:50南方都市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规定》要点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七种失职将被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两种情形从轻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种情形从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问责处置办法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制图/金国华

<< 上一页12下一页 >>
  0位网友发表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陈宝成 杨章怀   编辑: 黄鸣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