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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划转社保有望8月份启动 细则近期出台
2009年07月06日 00:23中国经济周刊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如何分配

在符合划转条件的这131家上市公司的826家国有股东中,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既有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又有地市级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甚至还有地方政府部门。

据权威部门的主管人士称,截至6月24日,还没有一家中央企业对《办法》提出异议。

“中央企业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是怎么样去分割中央和地方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说地方的国有股到底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还是地方政府。过去国有股减持就存在中央和地方利益分割的问题。”《证券法》起草小组成员、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

《办法》的出台,让困扰多年的“国有股到底该怎样流通”有了一个答案。但是,《办法》的出台,也意味着这些平时掌握在地方政府口袋里的钱,一下划到了中央政府的口袋。对这样的利益转移,用曹凤岐的话说“地方政府难免不乐意”。

据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法》一直没有出台的原因之一,就是关于“地方财政管辖的国有企业财产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的争议,在地方政府看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理所当然就应该是地方的财产,不应该划拨。

在相关部门对于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解决办法之际,舆论就开始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独立财经评论员侯宁曾公开发表观点说,此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

但是,一些专家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杨健就认为,划拨是必然的,无可争议的。

曹凤岐则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美国实行的是双级财产制。美国联邦政府有财产,各个州也有自己的财产;而中国跟美国不一样,中国实行的是单级财产制。

“从理论上看,中国不存在地方法人的问题,地方政府不是国家法人。但是因为存在争议,只能等下一步出台《细则》对此如何界定。”曹凤岐说。

关于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利益分割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个问题在《细则》出台后,财政部将做专门的解释。”

国企控股权旁落外资?

除了地方和中央的利益分割,在《办法》刚出台的几天内,媒体就开始热炒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后导致国有股旁落外资的问题。最典型的案例是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

据现有的资料,目前,共有11家上市金融企业需转交国有股,由于我国对大银行在控股权方面的限制,工商银行(601398)、中国银行(601988)等几个国有大银行不存在控股权旁落外资的问题。但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股东绝对控股的大银行不同,南京银行(601009)、宁波银行(002142)因外资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正面临国有股转持后外资控股的局面。

相关资料显示,南京银行第一大股东——南京市紫金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紫金”)持有24514万股股份,占南京银行总股本的13.35%;第二大股东——法国巴黎银行持股23170.51万股,持股比例为12.61%,与南京紫金仅相差0.74个百分点。根据《境内国有股转持公司国有股东的转持数据表》,南京紫金所持南京银行的股份由其母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拨后,南京紫金持股将减少至21234万股,持股比例跌至11.56%,法国巴黎银行将一跃而成为南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宁波市财政局持股数量为2.7亿股,持股比例为10.8%;第二大股东——华侨银行(母行是新加坡华侨银行)的持股比例为10%,仅仅低0.8个百分点。而宁波市财政局须划拨2489万股宁波银行的股份,划拨后持股10%的华侨银行将一跃成为宁波银行第一大股东。

“股权分散,会造成原转持前董事会的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会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这是我们最为担心的。”杨健不无担忧地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避免国有股旁落导致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这个问题在《细则》中会提到。

贾谌告诉记者,将要出台的《细则》,不仅是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产界定以及国有股控制权旁落问题,“还有陆陆续续发现的其他问题,目前我们正在搜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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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茹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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