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陈启深报了案,举报陈桂玲拐卖陈甘群。
陈启深称,原松柏镇派出所所长严某某(2006年退休)负责此案。派出所曾审问过陈桂玲,后者予以否认。派出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此后,陈启深先后向阳春市(当时为阳春县)人大、检察院邮寄相关申诉材料。得到的回复内容虽不完全相同,但均有“已转公安局调查处理”的字样。当年两部门是否与公安局协调,无从知晓。但无论协调与否,结果并未改变:阳春市公安部门未立案。
此后,陈又托付亲戚、朋友在广西和省内罗定、新兴等地寻找女儿,均未果。
案件已过追诉期
世事难料。
在陈启深早已绝望、并将此事淡忘的5840个昼夜后,女儿自己回来了。父女见面,抱头痛哭。陈甘群压抑多年的仇恨之火瞬间燃烧,是陈桂玲将她拐卖到罗定,改变了她的人生航向,她希望法律还她公道。
返乡第二天,周日。早早地,家人来到松柏镇派出所报案。满怀希望的他们却遭到冷遇。
“回来不就好了?不要再报案了,回头办个身份证。”副所长洪某某的一番话让陈启深傻了眼。更令人憋屈的是,当天他们连派出所的铁闸门都不给进去。
后来还是在松柏镇原妇联主席陈彩丽的陪同下,派出所才受理了此案。
几乎是历史的重演,此后陈启深又陆续到阳春市公安局、人大、检察院、妇联等各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他固执地认为,只有让尽可能多的政府部门知悉女儿的案情,案子才会得到重视。然而,事与愿违,上访信如石沉大海,全无音信。
正在陈启深感到无助之时,消息来了,而且来得毫无征兆并令人绝望。
4月13日晚10时半,已睡觉的陈启深忽然接到松柏镇派出所罗志戈所长的电话,让其立刻到派出所商量案情。
当晚,派出所内,有主管政法的镇党委委员陈仕清、派出所长罗志戈和镇妇联主席陈彩丽三人。
也是当晚,陈启深才知道,3月28日,松柏镇派出所曾到罗定市围底镇陀埇村调查,表明确有此事,买人者陀埇村民康有雀对买人一事供认不讳。据调查,1993年,陈桂玲和围底镇一个阿婆将陈甘群拐卖至罗定,以3800元价格卖给康有雀,双方立字条为证,康有雀首付2500元,如果陈甘群三年未跑(陈甘群回忆说是三个月),再付余款1300元。
如今围底镇的阿婆已去世。4月13日,松柏镇派出所将陈桂玲拘留。
尽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陈启深被告知,松柏镇官方的处理意见是:案件耽搁太长时间,已过追诉期,他可获得8000—10000元的民事赔偿。
这一结果怎能抵消女儿16年来遭受的苦和罪?陈启深坚决不同意。
“我们已经抓到了人,但不能超过24小时,今天晚上必须解决问题,要不然,明天就得放人。”罗志戈告诉陈启深。
在这“关键的一晚”,陈启深与官方三位代表各执一词僵持到凌晨2点,不欢而散。
律师:此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6月18日,罗志戈所长向南方农村报记者解释了“执法依据”。
据一份未盖公章、下方署名为阳春市政法委谭黎的处理意见称:此案应适用修订前1979年刑法,根据该法141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第76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溯)”的追诉期限的规定,判定此案追诉期为五年。而此案已过去16年,在阳春市公安部门看来,“已经过了追诉期”。
虽然该法77条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补充规定。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就是指陈桂玲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之后”。
然而,可惜而又可恨的是,当年相关部门均“未对陈桂玲采取强制措施”,因此陈甘群无法享受这一条款的雨露阳光。
“我们也没办法,现在要依法办事嘛!”罗志戈所长说。
陈启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16年前,阳春公安机关的消极应对,居然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而罗志戈所长并不这么认为。“(当年)她可能是贪玩出去了,可能是失踪了,甚至说得不好听一点,有可能到水库玩水溺死了。即使被拐卖,也有可能不是陈桂玲拐的。我们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也没办法。”罗所长进一步分析道。
值得一提的是,至今,陈甘群家属并未收到阳春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6月18日,陈启深曾要求将不予立案的书面文件复印一份,但被罗所长拒绝。
“只要陈桂玲曾经接受过公安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并采取虚假陈述来逃脱惩罚,追诉期就应无限延长,不适用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7月1日,南日律师事务所甘贵庚律师分析说。
退一步讲,即使此案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追诉期的判定也不该如此草率。
“追诉期和判刑年限紧密相关,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没有经过相关司法程序的基础上,就判定追诉期为5年并且不予立案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拐卖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以判死刑,那么追诉期就肯定不止5年了。”甘律师认为阳春市公安部门在“机械地照搬法律”。(来源:南方农村报)
编辑:
郭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