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改造妓女纪实:工作、结婚政府帮忙操办
2006年11月27日 15:20法制晚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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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宗“黑老婆殿”中藏乐伎

金——金中都设有教坊,即养官妓之所。

元——元大都对妓女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督察大员相当于百夫长或千夫长,行之有效地统率着天子脚下的“红粉军团”。

明——明代洪武、永乐年间,延续了宋、元以来的官妓制度。明代中期朝廷宣布取缔官妓。同时,明政府严禁官员出入妓院狎妓宿娼,情节严重的“罢职不适”。尽管有此禁令,但当时的地方官吏挟妓的大有人在。自此以后,娼妓业完全由私人经营。

明成祖在宫廷里蓄养戏班的行为,使当时一部分地方教坊有了妓院性质,以荒唐著称的武宗还在太液池西南用黑琉璃瓦建了一个“腾禧殿”,将宣化晋王府的乐伎刘良女置于其中淫乐,人们暗地里称之为“黑老婆殿”。

清——清雍正年间,持续推行颇得民心的“除贱为良”政策,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废除了延续实施达一千多年的乐籍制度,使卖良为娼的活动失去了合法性,从而使乐户作为一个阶层摆脱了娼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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