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务偿付与回收
晋西北农村私人借贷到1940年前后实际已处于停滞状态,出现前所未有的债权人不要、债务人不还,既无减息又无交息以及借约多数未抽的僵持局面。从债户交息方面观之,有的债户借机拖欠,有的凭良心交一点,有的则连本都不付。以兴县西坪村债户(包括外村债主在本村债户)与本村债主在外村债户交息还本情形为例,抗战以来,在西坪村钱债12宗借贷关系中,债户已清债或已还本而尚未清息者各1户,正常付息者仅1家,不付息者2户,赖债者1户,其余6户均仅交一部分利息。在粮债12宗借贷关系中,债户已清债者1户,从战前一直不付息者1户,战时不付息者5户,战时少交息者1户,时断时续付息者2户,战时仍交部分利息而到1941年不再交息者2户。由此可知,西坪正常交息者仅有借钱债户1户,钱债与粮债清债户各1户。无论钱债或粮债在战时正常交息者已凤毛麟角,而少交息甚至不交息或逐渐少交直到停交及时断时续交息者成为主流。参见《西坪借贷关系》,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92。
从债权人回收债务方面言之,大多数债权人在战争干扰与政治压力下,已由战前政治经济上的强势地位转为战时的弱势地位,债务回收遭遇前所未有的两难困境——虽不愿放弃原有债权而讨回债务却变得相当艰难。西坪村的例子很典型地表达了这一变化。该村战前出借钱粮的白开芝,其战前以行医为生,曾出借钱7宗、粮4宗,战时因债户本利停付,白只好走上艰难的讨债之路。1941年,白开芝向高家村债户白跟玉讨债未果后即到村公所打官司,村公所判债户4年清债,最终结果不得而知。1935年,白开芝借给张家坞村白进明黑豆3小石,战时债户完全停付利息,1941年讨债时与债户发生争吵,债户勉强交黑豆1小升。在该村其他借贷关系中,债主回收债务时所遭受的待遇与此相同。
“西坪现象”也是当时晋西北农村借贷关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如兴县赵家川口村小商人赵连山1936年借王庆怀晋钞100元,1939年后本利一概未交。贫农赵好静1936年借周家崖村某人高梁1石仅交过1年利息,后来本利都不偿付。贫农王维儿借本村富农王聚福白洋15元,开始每年交息,1939年后本利一直未付。参见《赵家川口土地问题》,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30。石岭子村贫农李景中1921年借蔡家崖村牛家白洋15元,每年交利3元,1939年未付利,1940年只交1小石豇豆。参见《石岭子村调查记录》,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88-3-22。赵村债户一般都不清还旧债。参见晋西区党委:《兴县实验支部赵村的了解》(内部资料),1942年,第20页。黑峪口某地主向外村放粮债10石,不仅从1938年已收不到利息,甚至连本都未能收回。参见《黑峪口借贷关系》,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02-2。而债权人在抗战后对于债务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债户不交,自己不要,没有敢清算旧债者。参见《赵家川口土地问题》,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30。
从抗战开始到40年代初发生在晋西北的这种少交息或停息现象,许多与自动少交租或不交租一样是自发形成且自成“风气”的,其主因在于战争干扰及中共力量在该地区出现所致而与实际减息政策关系不大。类似西坪村的这种自动减息停息行为,因缺乏合理的政策调控,只不过是一种单纯的或单方面的少交息或不交息,并非限制高利贷。故在抗战开始后的几年中对放债者而言,“谁放债谁倒霉”《西坪借贷关系》,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92。
三、金融波动对借贷之影响
抗战初期,晋西北流通的货币有法币、晋钞及各县官商地方券。此外,银洋虽禁,而暗中流通者仍不止。中共政权建立后,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晋钞跌价,与白洋比价在1939年12月时约4元,1个月后达到七八元。1940年四五月间,晋钞又因缺乏支持基础走向垮台,各种杂钞除兴县农民银行钞票外亦逐渐消失,白洋再次公开亮相,伪钞趁机现身。同年5月,西北农民银行开始发行农钞,与白洋、法币、伪钞构成晋西北主要币制。由于白洋价格相对稳定,老百姓买卖多讲白洋,白洋在市场流通中居主导地位。不过,各地流行币制并不整齐。依据兴县市况,1940年5月流行货币除农币外还有法币、晋钞、晋察冀币、兴县农民银行地方券及白洋。参见《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126页;晋西区党委:《经济建设材料汇集——货币金融》(内部资料),1941年12月,第1—2页。
因货币庞杂,其相互之间的比值随时间变化而不同,这样就对借贷关系中债务偿还与土地回赎造成一定影响。一些债务人乘机以贬值货币还债,实际相当于以极少的代价甚或几无代价就清还了战前旧债,债权人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如临南郝家洼郝书民1929年以2分利息借郝秀仁白洋11元,到1939年共付息24元,1940年以22元晋钞清债抽约。参见《临南郝家洼村自然环境与经济状况》,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88-3-35。在土地回赎方面,1940年发生大规模回赎运动,无论是典是押或以前借贷是否白洋一律以晋钞或西北农钞或法币回赎,实际等于无代价收回土地。调查资料显示,崞县、忻县、静乐、宁武、文水、交城等县农民就多以大幅跌价的晋钞赎地,有些地方甚至将光绪年间或多少年来已成死地的土地强迫赎回。岢岚、河曲、保德等县同样发生过类似情形。
面对中共减息的大背景及因金融不稳、币值波动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局面,债权人开始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予以应对。有些债主收息时拒收流行币,以待形势好转后收取白洋。如兴县任家湾1940年后负债人以法币或农币偿还债务时,债主既不要亦不退约。参见《任家湾村借贷关系的变化》,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16-3。黑峪口放债户幻想中共政权垮台后收白洋。参见《黑峪口借贷关系》,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02-2。一些债主则在缔结借贷关系时要求债额和交息币制均折成白洋或实物并在契约上注明,如有的“借的是钱,约上写的是粮”《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第135页。。任家湾债主放贷时要求借约上必须写明是能“敲响”的白洋,若为纸币亦须折成白洋,以免“票子臭了”或借钱人“葬良心”。参见《任家湾村借贷关系的变化》,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A141-1-116-3。
随着减息运动深入以及减息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有关清理旧债和回赎不动产中的币制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则。关于债务清偿,1942年11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减息交息条例》规定,非本位币(白洋、法币、晋钞)的债务偿还时须依照市价折成本位币计算。关于不动产回赎,1941年11月颁布的《晋绥边区回赎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回赎时一律以本位币行之,如原典价非本位币时按回赎市价折成本位币再以2—6折扣之即为赎价。折扣标准之大小依回赎时双方富力实况、产物需用程度及产物为承典人债权占有通用期间长短决定。参见《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15、29页。金融动荡、货币价值波动对借贷关系的影响由此渐趋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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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玮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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