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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在阐述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对外政策时,曾多次提出过类似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某些说法。1949年4月30日,毛泽东在起草的一份声明中指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61页。)1949年6月15日,毛泽东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指出:“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66页。)
毛泽东在这些场合多次提及的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成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基本内容。尤其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列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第一条,成为不同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前提和基础。
周恩来进一步发挥了这些思想。1953年12月31日,他在中印两国就西藏地方问题进行谈判的时候,对印度代表团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对此,印度方面表示赞同。因此,这五项原则正式写入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随后,在1954年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中印、中缅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的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改为平等到互利。后来,周恩来又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后定型,有了科学、完整的表述。
(二)“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得到许多国家的赞成和响应,但也有一些国家还持怀疑观望态度,认为这是中国的权宜之计。为此,毛泽东及时提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毛泽东外交文选》,1994年版,第186页)
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在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如何处理好革命与外交之间的关系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热点。作为一个共产党的著名领袖,毛泽东从来不隐瞒其支持各国人民革命的政治立场,但他同时又认为,这种支持主要的应该体现为道义上的支持,而不能取代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更不能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毛泽东指出:“一个国家靠外国的帮助,靠外国的党的帮助,而取得革命的胜利,在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东欧各国的情况不同,那是因为苏联军队同纳粹德国作战时占领了这些国家,不然的话,靠外国的帮助,靠外国输出革命,而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革命不能输出。但是这并不是说,一个国家的革命不受外国的影响。像缅甸、印度、印尼、巴基斯坦和锡兰这几个国家的独立,也不是完全不受外国影响的。但是缅甸的独立,并不是由于任何外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帮助而取得的。”(《毛泽东外交文选》,1994年版,第187页。)
毛泽东的这些话清楚地区分了革命与外交的界线,表明中国政府愿意与各国和平共处,同时也有利于消除一些国家同我国打交道时的疑虑,保证了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正常的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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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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