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中国历代严惩食品造假者
2008年09月24日 10:02法制晚报 】 【打印

宋代

食品市场很繁荣行会来把质量关

在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中,描绘了东京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之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小吃、零食。

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等不下百种。

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则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

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面对这样繁荣的食品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

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以严惩。

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现行法律

监督机关和监督员为食品卫生把关

现在,我国有专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和食品监督员。

《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法律对卫生监督机关和卫生监督员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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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琛 郭爽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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