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档案中的毛泽东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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迳启者。十月卅日,本会第一百十七次会议,执事提出宣传部管书员张克强因工作繁忙,请求由录事地位升为干事,增加薪水,以维持生活乙案,经即决议照准在案,特此函达
查照。此致
宣传部部长毛
中央执行委员会
稿头有“十一月二日送稿,十一月三日判行,十一月三日缮发”等字,稿后有谭平山、林祖涵签名。当时,谭平山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林祖涵(伯渠)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显然此函是经他们之手审发的。
从张克强致函毛泽东到国民党中央作出决定,从作出决定到形成文件,总共不过9天,其效率何如!
其二,致国民党中央秘书处及常务委员会函,函云:
中央秘书处
常务委员诸同志:
因脑病增剧,须请假两星期转地到韶州疗养,宣传部事均交沈雁冰同志办理,特此奉告,即祈察照为荷!
毛泽东
二月十四日
封面为:“中央秘书处林伯渠先生”,下署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毛缄。封面上并有“报告中央”、“报林”等字,当系秘书处工作人员拟具的意见。
本函未署年,据内容,应为1926年2月14日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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