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士趁医生离场两次猥亵14岁少女
14岁少女术后在手术室遭麻醉科男护士猥亵,公安机关仅以治安违法对男护士行政拘留十日,未予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受理被害人立案监督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男护士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冯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禁业五年。
案例显示,被告人冯某,男,1986年10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医院麻醉科手术室护士。2025年7月31日,被害人方某某(女,案发时14周岁)因左手小臂骨折在父母陪同下到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医院接受左臂局部麻醉手术。术后两位主刀医生先行离开,手术室仅冯某与方某某二人在场。冯某以整理衣物为名,触摸方某某胸部及下体私密部位。方某某因术后身体活动受限,加之对医护人员的职业信赖,误认为该行为系术后必要检查,未作出反抗。
次日,方某某仍感到心理阴影挥之不去,将冯某行为告知父母,其父母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认为,冯某的行为系猥亵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予刑事立案。2025年10月30日,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冯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调查中,发现冯某在主刀医生离场后单独滞留期间,先后两次触碰被害人胸部、下体隐私部位,并伴随低俗性暗示表述,属于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出现抑郁情绪,心理受到严重损害,已明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
2026年1月16日,某公安局以冯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进行立案侦查。2026年4月23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冯某提起公诉。2026年8月13日,法院以冯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南方都市报、纵览新闻、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