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失范,泰坦股份年内二度收警示函

募集资金管理失范,泰坦股份年内二度收警示函

极目新闻记者 徐蔚

11月5日,泰坦股份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两项违规,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分别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者注意到,这已是继今年5月因关联方共同投资信披滞后被罚后,泰坦股份年内第二次遭到监管点名。

公司与三名高管分别收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泰坦股份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是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泰坦股份称,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年内两度被监管点名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泰坦股份在2026年内第二次被监管层出具警示函。

今年5月19日,泰坦股份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9号。

据公告原文,2025年8月18日,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合伙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200万元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3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

浙江证监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该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据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6年三季报显示,泰坦股份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1.86亿元,同比增长15.08%;归母净利润仅2869.83万元,同比下滑31.86%;扣非净利润623.39万元,同比大降69.27%;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2.75亿元,同比下降159.48%。

二级市场上,泰坦股份股价5月借一季度景气度持续走强,此后继续攀升,至6月17日盘中触及104.79元,创下年内历史最高纪录。随后股价随业绩转弱明显回撤,截至11月6日收盘报29.34元,较年内最高点104.79元下跌逾七成。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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