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诱骗11岁女生至宾馆灌醉后强奸 检察监督立案后 成年男子获刑 未成年男子被矫治教育
11月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孔某翔强奸立案监督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
2024年2月24日,孔某翔与高某某(案发时13周岁)共谋将被害人李某某(女,案发时11周岁)诱骗至宾馆。孔某翔提议玩转盘喝酒游戏,将李某某灌醉直至失去意识,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被害人父母寻至宾馆找到被害人后报案,某公安局将留在案发现场的孔某翔、高某某带走调查。因被害人李某某仅指控高某某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该局仅对高某某进行调查,后以案发时高某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不予立案。
2024年3月11日,被害人父亲李某强以李某某被孔某翔、高某某强奸为由,向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除未成年人高某某外,成年男子孔某翔也在案发现场,虽然被害人未指控孔某翔,但考虑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不能排除被孔某翔侵害而不自知的情形。对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
一是孔某翔行为明显异常。通过询问被害人父母、调取宾馆视频监控和入住信息,查明在被害人被困于宾馆长达5小时的时间内,孔某翔只中途短暂外出,其余时间均在案发现场;结合孔某翔主动开房、带酒、提议喝酒游戏等一系列异常行为,孔某翔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二是孔某翔与高某某存在串供情形。通过调取高某某、孔某翔案发当晚及次日两份询问笔录,发现第一次询问时二人关于开房、拿酒的先后顺序、被害人来到案发宾馆的过程、高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等细节上均存在矛盾,但第二次询问时二人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却高度一致,不符合正常记忆规律,存在明显串供痕迹。
三是公安机关未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确认存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犯罪事实,却未收集现场遗留的避孕套等关键证据,未对案发现场的成年人展开调查。
某区检察院认为,孔某翔促成并利用李某某醉酒状态,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犯罪。2024年3月18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该局提取孔某翔生物检材予以比对。
某公安局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最终在被害人胸部擦拭物中检出孔某翔DNA分型。后高某某、孔某翔供述二人共谋灌酒、实施强奸及多次串供的全部事实。2024年3月21日,某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对孔某翔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该局查明孔某翔还曾对另一名幼女实施两次猥亵、一次强奸未遂,与本案并案侦查。
2024年7月18日,某区检察院对孔某翔以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法院以孔某翔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高某某,检察机关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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