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护士趁未成年女患者术后不便对其猥亵 检察机关监督立案 该男子获刑一年两个月
11月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冯某强制猥亵立案监督案”值得关注。
被告人冯某,男,1986年10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医院麻醉科手术室护士。
2025年7月31日,被害人方某某(女,案发时14周岁)因左手小臂骨折在父母陪同下到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医院接受左臂局部麻醉手术。术后两位主刀医生先行离开,手术室仅冯某与方某某二人在场。冯某以整理衣物为名,触摸方某某胸部及下体私密部位。方某某因术后身体活动受限,加之对医护人员的职业信赖,误认为该行为系术后必要检查,未作出反抗。

▲资料图
次日,方某某仍感到心理阴影挥之不去,将冯某行为告知父母,其父母向某公安局报案。该局认为,冯某的行为系猥亵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予刑事立案。
2025年10月30日,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冯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针对公安机关以本案无暴力、胁迫等传统强制手段,被害人未明确反抗,属于一般猥亵行为为由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取治安违法卷宗、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陈述等案件材料,围绕三个维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是查行为性质。逐一查看监控录像、比对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细节,调取医院术后护理操作规范,发现冯某在主刀医生离场后单独滞留期间,先后两次触碰被害人胸部、下体隐私部位,并伴随低俗性暗示表述,属于猥亵行为。
二是查场景特殊性。实地调查手术室环境、查阅同类手术护理流程标准、询问专业医护人员,证实手术室隐蔽性、私密性较强,患者麻醉术后认知判断减弱,医患呈现不对等的强弱地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
三是查被害人状态。向主刀及麻醉医师核实局部麻醉药物对未成年人意识与肢体活动的影响,证实案发时被害人处于左臂行动受限、认知判断力减弱、对医护行为辨别能力下降的特殊状态;通过委托专业医院开展评估,调取就诊病历,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出现抑郁情绪,心理受到严重损害,已明显影响正常学习生活。
综上,该案不立案决定存在错误可能,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办理。
刑事检察部门经全面审查认为,冯某利用职业优势建立与被害人的天然信赖关系,在封闭空间内对术后身体受限、认知减弱的未成年患者,假借医疗名义实施猥亵,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不知反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25年12月3日,某区检察院向某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6年1月4日,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向某公安局制发《通知立案书》。
2026年1月16日,某公安局以冯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进行立案侦查。2026年4月23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冯某提起公诉。2026年8月13日,法院以冯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