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入住公寓约40小时后坠亡,二房东被判赔76万余元,律师释法:担责40%是否合理
据媒体报道,2023年,34岁男子邢某某入住广州一公寓约40小时后坠亡,后家属起诉房东及公寓运营方。二审法院判决作为二房东的广州青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76万余元。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申请再审,并已另案向死者家属索赔约30万元经营损失。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事发前有住户发现防盗网遭撞击并拍摄视频发给房东。邢某某坠亡前存在醉酒的情况,管理员赶到开门时,防盗网已被损坏。警方材料记载,妻子曾表示丈夫可能因家庭压力轻生,对死因无异议;但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高坠并不代表邢某某自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青寓公司从房东处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其中对5楼的门窗(含窗户所在外墙)进行了改动。经改动,案涉501房阁楼下方的窗户为落地窗,拓宽了窗户并加装防盗网,但无证据证明防盗网已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抗水平荷载及抗垂直荷载的规定。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案涉501房居住人员打开窗户即可步入悬空的防盗网内。较之改动前的窗户及外墙布局,改动后的窗户及防盗网使案涉501房的安全性显著降低,明显增加了发生高坠的风险性。此外,在高坠事件发生前,其现场管理人员仅一人,且处于睡眠状态,公寓实质上处于脱管状态,直至二房东来电后管理人员才进入事发后的501房。青寓公司的管理人员始终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青寓公司管理明显缺位,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具有明显过失。
法院认为,邢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临空窗户及防盗网的危险性具备认知能力。事发时,邢某某处于醉酒状态,身体行动能力及判断能力受到影响,自身对风险防范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醉酒的后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较大的原因力,过错较大,负60%责任;青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负40%责任。
据九派新闻报道,11月4日,青寓公司负责人邢先生称,事发后公寓声誉受损,多数租客退租。公司曾提出给予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但被拒绝;另案索赔约30万元经营损失的案件仍在审理。死者妻子希望公司尽快履行判决。
如果死者存在主动撞击防盗网、疑似轻生的行为,出租方是否仍需担责?40%的赔偿比例是否合理?申请再审与另行索赔之间是什么关系?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两位律师进行解读。

▲图据图虫创意
焦点一:
疑似轻生是否影响出租方担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即便死者存在醉酒、撞击防盗网、疑似轻生的主观行为,出租公寓经营者仍不能完全免责,应当考察经营者是否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就本案而言,赵良善认为,公寓改造设施放大了高坠风险,同时在租客出现嘶吼、撞击等明显异常险情后,公寓未及时干预处置,存在明显管理过错。
对于家属事发初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赵良善认为,这属于其主观判断,并非民事诉讼的正式自认,不能直接作为免除经营者侵权责任的依据。
焦点二:
二房东承担40%责任是否合理?
赵良善表示,法院判决二房东承担40%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充分、比例裁量合理。依据《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经营性住宿场所需保障设施合规、险情及时处置。
在赵良善看来,本案属于多因一果:死者自身行为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而公寓存在安全隐患且管理缺位,是损害发生的次要诱因,与死亡结果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认为,法院据此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酌情判令经营者承担四成次要责任,符合司法裁判尺度。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则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此,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可以分为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与组织者责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项下,列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对于本案事发场所的性质,张卫平认为,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因此,本案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分析本案侵权责任时,张卫平表示,需要考察四个构成要件: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被害人遭受了可以救济的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4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死亡结果与公寓的这个栏杆高低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张卫平说,“在本案中,我们没有见到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
在张卫平看来,认定出租方存在过失,还需要说明该过失是否会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焦点三:
申请再审、另索赔30万元会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申请再审,张卫平认为,出租方可以依法提出。但对于另案主张赔偿30万元,他强调,“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赵良善认为,申请再审、另案起诉家属索赔属于两项独立法律程序,互不冲突。再审是对原有侵权生效判决的纠错程序,申请再审不停止原76万余元赔偿判决的执行。
就经营损失索赔的法律关系而言,赵良善认为,相关请求涉及财产侵权、租赁合同关系,与死者人身损害赔偿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后续诉讼需尊重前案生效事实认定,另案索赔不能据此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出租方责任。
赵良善还提到继承人的责任范围。对于死者依法应承担的债务,家属作为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应以继承遗产范围为限。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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