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未婚无子女住养老院8年,从四楼跌落受伤后死亡,弟弟索赔39.5万!一审判了
一名九旬未婚无子女的老人,在养老院住了8年,凌晨步行至四楼跌落受伤后死亡。其弟弟将养老机构诉至法院,索赔39.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认定养老机构承担15%的过错责任,赔偿6.1万余元。

▲资料图,与新闻无关
法院认定,死者周乙生前,父母已离世。周甲与周乙系亲兄弟,多年来照顾周乙的生活。后因周甲年事已高、照料周乙困难,周甲便与某中心签订《入住合同》,将周乙送入某中心生活,接受24小时养老居住服务,周甲每月支付服务费1500元。
今年1月14日3时29分,周乙从房间中走出,在楼道内走动,被某中心巡视人员发现并交谈。随后老人自行在楼梯间行走,步行至四楼,后趴伏在四楼连接楼梯的栏杆上,并于当天3时55分不慎跌落,摔落在三楼四楼拐角的南楼梯口,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工作人员巡房未见到周乙,经寻找后于当天4时17分发现周乙,于是通知了周甲,并于当天5时39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头外伤、C1骨折等。1月15日3时,周乙病情恶化,于当天4时8分死亡。案涉楼梯扶手护栏高度高于1米,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另外,周乙共有兄妹9人,在世的弟弟周丙、周丁、周戊、周己向法院提交《权利主张放弃声明》,放弃索赔权利,并同意由周甲一人向某中心主张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周乙老人属于未婚、无儿无女的特殊人员。某中心作为养老机构,依法负有对入住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约定的养老护理义务。某中心明知死者此前存在夜晚爬楼行为,事发当日3时29分,老人从房间出来,并与某中心巡查的工作人员碰面,工作人员未能询问劝阻,引导其返回房间,而是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存在,且当时夜晚楼道内缺少光亮,视线受阻,最终导致老人坠楼的危险发生。对于周乙摔伤后死亡的后果,某中心存在过错,并给周甲造成巨大精神痛苦。
但周乙从四楼栏杆摔下致伤,自身过错居多,且其作为90岁的老人,从四楼跌落至三楼四楼拐角,势必会对身体健康和生理机能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其死亡应与该次事故有关。故某中心对周乙的损害应承担15%的过错责任,周乙自负85%的责任。
法院核定,周乙死亡各项损失合计342598.61元,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按责任划分,某中心应赔偿61389.8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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