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未拴绳追人被打,犬主索赔5700?法院判了
《人民法院报》11月5日报道,近日,浙江宁海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犬只饲养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2025年8月,女孩小张的三只狗因未拴牵引绳、无人看管,在公共区域对路过的王帅(化名)持续吠叫、进行追逐。王帅报警后,因情急用脚踢、持棍打狗自卫。事后小张称王帅击打致犬只肺出血,支出治疗费、交通费5700元,起诉要求王帅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犬只未拴绳自行跑出户外,对他人人身安全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小张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王帅面对犬只突袭、吠叫和追逐,作势踢狗、持棍防卫,属于针对即时危险的合理防御。证据显示,犬只X光片未见异常、体表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也明确肺出血原因尚不明确。王帅的紧急避险行为未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小张自身的过错是险情发生的前提,饲养人应自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小张全部诉请。
事实上,此类事件的判罚早有案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5年披露,王女士用绳索牵引两条狗乘坐电梯,小刘进入电梯后被狗咬伤小腿,随即将狗一脚踢开。王女士事后起诉,要求小刘道歉并赔偿宠物狗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女士携犬乘坐电梯未给犬戴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小刘将正在扑咬的狗踢开,是为了制止侵害,从监控看仅是将狗踢开,并无明显击打、重踹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法院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才承担适当责任。养犬人应牵好牵引绳、管好犬只;公众遇犬只滋扰可及时报警,紧急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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