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公司食堂摔骨折治疗花费2.5万元,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律师解读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1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的蔡先生向极目新闻反映,其妻子今年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导致腰椎和尾椎骨折,花了2.5万元左右。但人社部门认为,该情况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蔡先生考虑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单位食堂用早餐期间受伤算工伤吗?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在重庆市范围内,相似情形出现了认定与不认定两种情况。
有律师认为,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本案当事人打卡后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餐后即刻履职,具备法定工伤认定条件。
女子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摔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蔡先生介绍,他的妻子王女士今年41岁,在重庆市合川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均收费。今年6月25日早上,妻子打完卡后,在公司食堂打饭后走向餐桌时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救治,“饭还没端到桌子上就摔倒了。”
蔡先生称,妻子送医后被诊断为腰椎和尾椎骨折,身体打了6根钢针,在医院住院两个月,医药费花了2.5万元左右。在公司配合下,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工伤。10月中旬,蔡先生接到了合川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就诊病历 (受访者供图)
决定书上载明,王女士系用人单位财务部职工,2026年6月25日7时21分左右,王女士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不慎摔倒致腰背部受伤,2026年7月15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5椎体骨折,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
在工伤认定依据结论一栏,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王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蔡先生表示,他认为妻子受伤情形应当符合工伤范畴,后续考虑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就蔡先生反映的情况,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称,目前全市有统一的意见,针对企业认定工伤情况,在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都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目前只有午餐被纳入认定范围。
前述工作人员还解释说,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使要认定工伤,也要根据预备性条款。而预备性条款中早餐期间受伤没有纳入认定范围内,午餐时间受伤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是因为中午就餐后下午要继续上班,“早餐可以在家里吃,也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在食堂吃,是自由选择,所以就没纳入。”
重庆市内出现了认定和不认定两种情况
在单位食堂用早餐时工伤认定情况如何?极目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在重庆市内有相似经历,出现过认定工伤及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2025年7月登载的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2025年1月2日7时50分左右,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某到食堂吃早餐,8时10分左右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域,并于当日8时13分完成考勤打卡。通过对比陈某某进出食堂的步伐形态,进入食堂前第三人的步伐无异常,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前显现拐脚。同时,当天该员工向班长反映其在吃完早餐出来时在楼梯间崴脚,要求请假,当天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

员工早餐后脚扭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图源: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
次月,陈某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该科技公司复议申请撤销决定,但涪陵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决定。
涪陵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指出,从考勤打卡时间上看,员工饭后即将投入到工作中,且提早到单位上班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员工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前。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工作场所不能机械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区域,用人企业为劳动者安排和提供就餐的附属场所,属于公司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内,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另一起不予认定的案例为:2024年10月12日早上8时40分许,重庆市渝中区某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邹某从家中前往单位食堂吃早餐,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送医检查后,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骶4椎体骨折等伤情。邹某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24日,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为,邹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邹某申请行政复议,但渝中区人民政府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及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逐项列明应当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不存在“午餐算工伤、早餐不算工伤”的法定区别。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
胡磊认为,行政机关认定工伤,须逐项核实法定要件,以自行划定的就餐时段标准替代要件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难以经受合法性审查。
赵良善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早餐摔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看就餐行为与上岗工作是否紧密衔接。若员工已打卡到岗、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是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依法属于工作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工伤;若员工就餐与上班间隔时间过长、纯属个人提前休闲逗留,则难以认定工伤。
胡磊说,王女士系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标志工作时间已开始、员工已处于单位管控范围,打卡后受伤,应当涵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而非被人社部门不当限缩至第二项预备性工作条款。单位管理、对在岗员工开放的食堂,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区域,就餐属维持履职能力的合理必要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得以增强。
赵良善认为,本案王女士打卡后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餐后即刻履职,具备法定工伤认定条件,他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工伤认定应聚焦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不应以早、午餐简单机械划分。”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