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航班信息被卖:买信息的人也该被追究责任
【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11月2日,最高检发布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其中《舒某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提到,某航空公司外包公司电话客服舒某屏利用航空公司系统查询并出售明星艺人航班信息,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5年2月11日,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舒某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其承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一审判决未依法追缴舒某屏的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提出抗诉。2025年4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追缴舒某屏的违法所得。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行踪轨迹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最高检在本案中也指出,舒某屏向他人出售的信息均为个人的待出行航班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该类信息能够准确锁定特定乘客未来特定时段所处位置,属于行踪轨迹信息。
明星跟普通人在此处享有一样的权利,没有两套标准。
舒某屏并不是通过偷拍或技术入侵等手段获得这些航班信息,而是利用自己的工作权限,直接登录航空公司系统查询。这种权限是企业基于工作需要赋予员工的,本质上是一种受限制的职务授权。
乘客提供个人资料,是对企业履行服务能力的信任。员工则是在此信任区间里,被允许在特定范围内接触信息。
法律对利用职务便利泄露个人信息从重处罚,原因就在于这种行为不仅侵犯隐私,更破坏了整个服务体系赖以运行的信任关系。
此案中,有一个点值得特别关注,即舒某屏为什么能够持续做这门生意?
最高检公布的案情里提到,舒某屏长期活跃于“饭圈”网络群组,知晓群组内存在粉丝长期跟拍、收费代拍、出售明星艺人行踪轨迹信息牟利等乱象。她发现出售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可以非法牟利,遂利用职务便利登录航空公司系统查询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并通过该网络群组对外出售。
这说明,真正支撑这门生意持续存在的,是那些愿意购买信息、为跟踪明星付费的人。
因此,追究出售者的责任固然必要,但不能让购买者和使用者始终置身事外。
需要明确的是,买卖个人信息并不是只有出售一方才可能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还将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五十条以上等情形列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还有购买信息之后的行为,最高检公布的案件中,相关航班信息泄露后,被粉丝用于实施跟拍、陪飞或者“刷关”,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扰乱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转秩序,造成潜在的公共安全风险。
这显然不是普通的追星,法律也不会因为这些行为发生在饭圈,就降低对行为性质的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也明确禁止以各种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因此,对于购买者,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追查其信息来源和交易记录。对于利用信息实施跟踪骚扰的人,也应当根据具体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出售者提供了信息,购买者提供了市场,使用者把信息转化为对他人生活的侵扰,这三者构成了非法利益链条。
要想治理好此种“饭圈乱象”,就必须让非法购买者知道自己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需求端也受到约束,非法信息交易才可能失去持续存在的市场。
最后还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舒某屏是航空公司的外包公司客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第五十一条进一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要给出的答案并不少,查询权限是否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员工查询记录是否受到审计?对于明显偏离正常工作规律的查询,系统有没有预警机制?外包公司的人员管理和信息安全培训是否真正落实?
目前公开的案情尚不足以认定涉事航空公司或外包公司存在具体违法行为,但企业在外包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有必要接受审视。
惩罚出售者是追究已经发生的犯罪,切断购买和使用需求、堵住企业内部权限管理可能存在的漏洞,才是防止下一笔交易发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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