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草案提请二次审议,强化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

金融法草案提请二次审议,强化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

据新华社消息,11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金融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定位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1”,在金融立法中发挥指导、统领、规范作用。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对金融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此次二审稿在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作出多处修改完善。

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安排。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实践中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 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划定了公平底线。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要求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性管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制度之一,这一规定将 "了解客户"" 卖者尽责 " 等要求进一步法定化,有助于从源头防范金融产品错配销售、误导销售等问题。

针对当前金融业务向互联网加速延伸的态势,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具体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近年来,部分机构借互联网渠道规避监管,违规推介非公开发行产品,诱导投资者参与,引发较大风险。上述规定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合规边界,特别是对非公开发行产品“不得公开劝诱、变相公开劝诱”的禁止性要求,有利于遏制线上违规营销乱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并对资产管理业务、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等增加相关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体现了金融改革发展的基本遵循,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则是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具体举措。资产管理业务和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的相关规定,顺应了资管行业规范发展和跨境资金流动日益活跃的现实需要,有助于防范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传递,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

金融法草案自初次审议以来备受关注。作为金融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金融法将系统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框架,与各金融子行业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草案二审稿在充分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制度设计更加细化、更具针对性。下一步,草案将根据审议情况继续修改完善,按立法程序提请后续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