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犯非法采矿罪,二审改判三年两个月,10页判决书现7处错误,称维权5年法院才“补正”;律师说法

重庆一男子犯非法采矿罪,二审改判三年两个月,10页判决书现7处错误,称维权5年法院才“补正”;律师说法

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一份10页刑事判决书出现7处错误,引发关注。

二审——

男子犯非法采矿罪改判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74万余元

这名男子叫舒忠余,今年50岁,老家在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

采砂所在地

2018年5月14日,他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巫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拘,后来交由负有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的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审理。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舒忠余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他违法所得的257.8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舒忠余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称自己属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经水务局许可继续开采的情形”,而该情形(即使非经许可)不属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自己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依法改判他无罪。

2016年,舒忠余书面申请换发新证

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底,舒忠余与谢某等3人共同投资设立巫溪县永昌制砂厂,舒忠余提供采砂许可证在重庆市巫溪县天星乡宝龙村后溪河“湖潭沟”河段采砂销售。该采砂许可证将于2016年9月26日到期,同年9月4日,舒忠余向巫溪县水务局书面申请换发新证,水务局工作人员以采砂点正在重新规划为由未予换发新证。同年9月26日后,舒忠余继续采砂销售。2017年8月1日,巫溪县政府作出《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确定后溪河流域全河段属于禁采区,同月工作人员对该通知进行宣传、告知。然而,永昌制砂厂并未停止生产,继续采砂销售。同年9月21日,该厂4名股东经商议后签订散伙协议,谢某等3人将股份均转让给舒忠余,经查明其违法所得总额为74万余元。

2021年5月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称,舒忠余犯非法采矿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部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错误——

看守所里收到二审判决书,发现多处错误,要求补正

舒忠余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二审宣判后他在看守所里收到判决书,“当时我仔细看了一遍,发现总共10页竟有多处错误,我当即提出希望补正纠错,但没有人理会我。”

他说,二审判决生效后他被送到重庆市万州区某监狱服刑,直到2022年4月4日出狱。

后来,他一直要求该法院对判决书里面的错误进行补正纠错,一直没有结果,他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维权——

奔波多年被裁定“补正” 10页判决书7处“更正”

此后,舒忠余走上维权之路,“我曾多次向重庆等相关部门写信反映,要求补正纠错,但一直没有进展。”

2026年8月2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具一份刑事裁定书,称舒忠余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该法院于当初作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

该裁定书称,原刑事判决书中涉及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均更正为“通告”;原刑事判决书第六页第三行“890306.38”现更正为“890306.38元”、第十五行“处罚”现更正为“许可”;原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十四行“第二条”现更正为“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五行“四条”现更正为“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现更正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现更正为“第十三条第一款”。

10页判决书有7处“更正”,为何当初没有及时裁定“补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拨通了审判长朱某某的手机,她未作回应,称自己不能接受采访,具体情况要与法院办公室联系。

律师——

法院有义务及时更正,不能以当事人同步申诉为由拒绝补正

针对这种情况,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从实务角度看,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迟迟没有及时出具补正裁定,一是不易区分“单纯笔误”和“法律适用瑕疵”的边界问题,一旦出具补正裁定,容易被当事人直接当成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进而持续申诉、申请再审;二是文书校对差错属于内部办案瑕疵,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是文字疏漏、不影响定罪量刑,主观上重视程度不足,认为没有必要专门下裁定更正;三是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已进入申诉通道,法院内部容易把当事人“要求补正文书”和“申诉改判无罪”的诉求捆绑看待,担心补正行为被解读为法院自认案件存在硬伤,因此选择审慎处理。但从规范层面来看,如果系单纯文字笔误,法院本就有义务及时更正,不能以当事人同步申诉为由拒绝补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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