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处刚性条款护航江西民营经济发展,《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下月起施行

135处刚性条款护航江西民营经济发展,《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下月起施行

大江新闻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卞晔报道:严禁以人员变动或等待审计为由拖欠账款,列举11种招投标排斥民企的禁令,全面推行“扫码入企”检查……日前,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聚焦政府采购等民营企业关切领域,设置135处含“应当”“不得”等字眼的刚性条款,用一条条“硬杠杠”厘清公权力边界,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撑起法治护盾。

据悉,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应当”“不得”等刚性表述共59处,《条例》为何立下如此多的硬规矩?“突出可执行性。”省苏区办副主任张志坚表示,《条例》细化上位法原则规定,明晰各方主体权责,刚性约束力度在促进型立法中相对突出。

比如,针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条例》亮出包含11种行为的“禁止清单”——

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得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交易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与项目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技术、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设置与项目及其业务要求无关的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等业绩要求;不得强制要求购买指定软件系统或者服务作为参与电子化交易的必要条件;等等。

又如,针对民营企业反映较多的“新官不理旧账”和拖欠账款等问题,《条例》立下规矩——

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人员更替、等待审计等为由,违约毁约、拒绝或者拖欠支付款项;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等等。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将国家机关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政务服务环节,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禁止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评估、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从上位法的59处到《条例》的135处,不难发现,刚性条款剑指公权力的任性,重在规范政府行为、优化政务服务,并不对民营经济组织增设义务、扩大责任。增加的不仅是条款数量,更是市场预期的确定性。

编辑: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