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成“帮凶”,这类“代买”要不得!两男子转移赃款双双获刑

“帮忙”成“帮凶”,这类“代买”要不得!两男子转移赃款双双获刑

[新闻页-台海网]

导报讯 (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 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一起新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两名男子受人指使,以订货为名套取商户收款码,通过下单购买电子产品、转卖变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诈骗赃款,最终双双获刑。

2025年6月至8月,阿盛(化名)受上线“老K”指使,纠集阿楠(化名),在厦门、福州等地寻找电脑配件经销店。两人以“订货”为由取得店铺收款账号,并将收款码发给“老K”,用于接收转移赃款。钱款转入店铺收款账户后,阿盛、阿楠联系商家,通过网络下单购买特定电子产品,安排快递骑手到店取货交给两人,再由他们在二手平台低价出售货品,所得款项按“老K”要求购买虚拟货币,转到指定账户。经查,“老K”以投资等话术诈骗被害人,诱导被害人把投资款转入前述收款账号。

2025年7月上旬,两人明知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仍使用厦门一家电脑维修店账户,以购买显卡投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先生两万元。两人预约骑手取走显卡后低价变卖,将变现钱款转入“老K”指定的虚拟货币账号。

2025年9月2日,阿盛、阿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两人各缴纳1万元,合计两万元退赔被害人王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阿盛、阿楠受他人指使,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接收、转移,涉案金额两万元,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共同犯罪。两人均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量两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阿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警惕新型洗钱套路 切勿为酬劳沦为帮凶

据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下游掩饰、隐瞒犯罪也出现新手法:上游诈骗分子虚构投资事由,诱骗被害人购买电子产品等实物,再找人专门取货、变卖变现。即便没有直接转账,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忙接收、转移、代为销售,同样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代购代收”“帮忙跑腿”“提供账户走账”这类兼职,很多暗藏洗钱套路。市民遇到报酬偏高、索要收款账号、频繁代取高价物品、人货分离等情况,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为了小额报酬沦为电诈帮凶。商家碰到大额异常订单、频繁变更收款方式等情形,也要仔细核验订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停止交易、留存证据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