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2500变2.5万,储户称“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了

存2500变2.5万,储户称“离柜概不负责”,法院判了

湖北松滋法院近日公布案例,2025年12月,严某前往某银行存款,交给银行职员现金2500元。职员一时疏忽,操作失误,在银行系统录入存入25000元。严某离开银行后,发现账户余额增多,并未告知银行,而将该银行账户的钱款转给妻子。

当晚,银行核对账目时发现存在22500元差额,通过调阅监控录像,确认该差额系严某办理存款业务时多录入系统所致。银行随即联系严某,希望其退还多出的钱款。

但严某认为银行柜台告示牌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多收到的钱应归其所有,拒绝退还。

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矛盾升级,银行选择走法律途径,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严某返还2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严某账户存入的25000元中,严某现金交付银行职员仅2500元,严某账户超出其存款现金的22500元缺乏法律依据,直接造成了银行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银行因操作失误多存入钱款,严某获得该22500元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严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离柜概不负责”声明无效,且不能作为严某拒绝返还的抗辩理由。银行柜台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于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声明,该条款免除己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该条款本身无法律效力。严某试图用银行保护自身利益的告示来对抗银行的合法请求权,显然不能成立。

经法官释法说理,向严某讲解“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及“离柜概不负责”的法律效力,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严某同意返还钱款,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案涉纠纷圆满解决。

银行操作失误不意味着钱款归储户所有,遇到类似情况,应主动沟通返还,避免因小失大,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