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版权拍短剧,为何还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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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0月27日讯(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林鸿/文 杨希/漫画)拿到版权许可协议、上线微短剧,却遭到真实权利人起诉索赔,是当前不少微短剧平台遇到的难题。部分市场主体混淆制作方与著作权人身份,在不具备完整著作权的情况下对外许可版权,形成大量“瑕疵授权”。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认定被授权方对外赔付后,可依据合同向瑕疵授权方追偿损失,为微短剧版权交易敲响警钟。
版权流转暗藏坑点
瑕疵授权引发连环诉讼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出品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拍摄某微短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微短剧全部完整著作权归属于出资方乙公司,甲公司仅负责前后期制作,无权擅自对外授权使用该剧。
然而,甲公司并未遵守约定。2024年6月,甲公司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剧本对外转让,与丙公司签署《版权许可协议》,对外承诺自身拥有案涉微短剧合法完整著作权及转授权,将案涉微短剧许可给丙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使用,同时合同约定,若因授权内容侵害第三方权益,由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拿到授权之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等四家关联主体合作,根据剧本完成了拍摄,并将成品微短剧投放在某平台小程序剧场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真正的著作权人乙公司发现该作品未经其许可被擅自拍摄传播后,向法院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讼。法院判决认定甲公司属于无权处分,授权行为对真实权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丙公司、丁公司等构成侵权,判决各主体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并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466元。
判决生效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等关联公司实际履行赔付义务,累计支付款项合计41864元。为统一维权,丙公司等关联公司将自身的损失追偿债权全部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26年5月向思明区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请求判令瑕疵授权方甲公司赔偿全部对外赔付损失41864元。
被授权方对外侵权担责
对内按合同追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版权许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甲公司仅承担微短剧制作工作,并不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属于无权处分,造成被授权的多家关联平台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已经构成合同违约。
据此,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丁公司赔偿损失41864元。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还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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