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母亲有退休金,子女就能不付赡养费?法院判了

八旬母亲有退休金,子女就能不付赡养费?法院判了

母亲有退休金、医保和一定积蓄,子女是否就可以不支付赡养费?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八旬老人因患病、生活无法自理,将两名子女诉至法院。两人则以老人有退休金和积蓄、自身患病且收入有限等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的收入与积蓄难以覆盖长期照护成本,综合其实际需要及两名子女的支付能力,判决两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八旬母亲患病失能

将两名子女诉至法院

潘老太年过八旬,与配偶育有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三名子女。近年来,她一直与女儿饶某丙共同生活,自身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医保及一定积蓄。

2020年12月起,潘老太身体状况急转直下,身患多种疾病,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服药并由他人照护,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保障晚年生活、减轻共同生活的女儿饶某丙的经济压力,潘老太将另外一儿一女饶某甲、饶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两人给付自2020年12月起算的赡养费、医药费及护理费等。

对此,饶某甲、饶某乙辩称,母亲有退休金及一定积蓄,生活条件良好,不存在生活困难;两人自身患病、收入有限,且已通过购买礼物、探望照顾老人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收入积蓄难以覆盖照护成本

法院判两人每月各付500元

对此,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老太已年满80岁,生活完全无法自理,虽有退休金及存款,但其收入与积蓄难以覆盖长期照护成本。

饶某甲、饶某乙作为成年子女,虽自述身患疾病或收入有限,仍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潘老太的实际需要、两名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判决两人每月分别向潘老太支付赡养费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而免除。父母的财产状况会影响赡养费数额及子女分担比例,但不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责任的理由。

对于子女提出的患病、收入有限等情况,法官表示,这些因素可作为酌减赡养费的考量,但不能成为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失能老人需要持续的医疗和护理支持,子女应主动协商、合理分担。

法官提醒,多子女家庭宜提前就费用分担、照护安排达成一致,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老人失能后,实际承担照护责任的一方应注意留存医疗票据、护理支出凭证,以便依法主张其他子女分担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范孟玲 刘芯如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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