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动手伤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通讯员 胡梦婷
“你刚刚是不是骂我了?”“没有,我说的是菜。”“你就是骂我了。”……
酒后冲突致人轻伤,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一个月。
张某、李某结束聚餐,身后亲友搀扶醉酒家属走到饭店门口时,突然听到在一旁打包饭菜的顾客王某,随口说了一句“漏了”。李某扭头见被搀扶的女性家属衣服一角确实有点高,不由分说上前将王某一拳打倒在地,张某见状也上前帮忙,对王某进行踢打。店员将两方分开,并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张某、李某在公共场合动手打人,影响恶劣,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涉嫌寻衅滋事。”6月23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是他先出言挑衅,我们才动手的。”面对检察官讯问,二人对罪名提出异议,坚称自己不是无事生非,主观上没有故意闹事的想法。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寻衅滋事。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围绕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区分要件研判。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均证实,王某当时背对着二人,正在打包。
检察官表示,两罪关键差别体现在保护法益、主观动机与行为的随意性上:故意伤害罪,一般基于双方事先存在特定矛盾,针对特定对象实施侵害,核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则以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为典型特征。如果只是行为人的无端猜疑,成为表面上的“起因”,就借此随意殴打他人,行为同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评价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没有过错,不存在挑衅行为。张某、李某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仅靠主观臆断,在饭店门口这一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二人行为既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也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认定,不能简单按故意伤害处理。”经过细致释法说理,张某、李某厘清了法律误区,认识到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认可检察机关对行为的定性。
9月1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10月8日,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提醒,主观臆断不能成为替行为性质辩解的挡箭牌。大家遇事不要主观臆测、一时冲动、争强好胜;在公共场合遇到分歧,更应保持理性克制。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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