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童“开门杀”致人死亡,为何司机被判刑?
据北京交通广播微信公众号披露,山东临沂女子孙某驾车等红灯时,让9岁的刘某下车到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相撞,驾驶人周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罗庄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解释,驾驶员掌握车辆控制权,是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停靠位置和乘客上下车安全负有管理义务;搭载辨识、避险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时,注意和管控义务更高。
本案中,孙某在机动车道违规停车下人,且明知孩子只有9岁,仍未观察路况、未作安全提醒,放任其开门下车。其先行违规制造危险,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刘某作为9岁儿童,认知有限,不是车辆安全管控人,不承担刑责,其民事过错由监护人赔偿。
类似的司机因未尽安全管控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非个例。今年8月,江苏省检察院便披露了一起发生于2025年12月的同类型事故。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网约车司机吴某某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距路边约1.5米,未紧贴路沿。乘客赵某打开右后车门时,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车人姜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吴某某违规停车,未观察环境、未提示乘客,负事故主要责任;乘客赵某及被害人姜某负次要责任。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乘客赵某因负次要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广播提醒,安全就在一瞬间的留意之间,每次下车开门前“多看一眼”,让法律约束与安全意识相结合,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开门杀”事故的发生,让道路更安全,让生命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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