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司法人员公正履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此举旨在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并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人民法院尤为重要。因为人民法院是终局性裁决机制的执行者,一旦这道防线失守,就会直接动摇社会对法治的信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把作风建设成效落到司法审判质效上,推动审判质效、诉讼服务和队伍形象同步提升,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应该看到,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依然存在,且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利益化驱动更明显等特点。
《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系统司法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要坚持以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出台将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提供坚实基础。为此在执行方面还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首先是要紧盯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以权谋私行为。
《条例》规定了两种行为要追究司法责任,一是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二是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者往往都具有利益输送的嫌疑,是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只不过隐蔽程度不同而已。尤其是对于后者来说,审判人员具有相当完备的法律知识,经过了严格的职业培训,如果还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背后的因素更应该加以深究。
利益输送、以权谋私会涵盖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对各个环节的各个细节都不能掉以轻心。比如,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执行款的情况,并且涉及上级领导。还有某基层法官不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擅自判决,且在没有合议庭其他成员签名的情况下自行签发的情况。如果没有利益驱动,这种情况往往让人难以理解。
其次是要强化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
《条例》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废止,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需要明确司法活动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制定出台《条例》,就是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基本依据的,后两者对处罚的规定更加明确、严格,力度更大。
另外要看到的是,责任追究是终身制,这方面的震慑力是可想而知的。《条例》明确,已经退休或者调离的司法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前存在可能需要追究司法责任情形的,应当对其开展调查,明确其承担的责任,应当追究司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再次是为违规线索获得提供更高效、有效的渠道。
按照《条例》,违规线索获得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人民法院内部方面,主要通过内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等渠道获得;体制内监督方面,主要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监督反映获得;社会监督方面,群众的投诉举报是重要线索来源,还包括舆论监督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这里要强调的是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群众举报往往来自案件当事人,他们对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是非曲直最了解,除了一些“缠讼”的个别情况,此类举报不可一置了之。《条例》同时强调,要高度重视包括网络舆情等渠道反映的情况,罔顾舆情一旦造成人民法院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情况发生,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中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督察部门。
总之,司法人员公正履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包括审判领域在内的司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有利益驱动,这个重点必须牢牢抓住。同时,让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渠道更加通畅便捷,强化对违法违规司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就会进一步增强震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