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车祸身亡10年9旬父母再获赔【独生女车祸身亡,80岁父母获赔5年生活费;10年后钱用完了,两人再次起诉,法院判了: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继续支付5年生活费】唯一的女儿因车祸身亡,年迈的父母获赔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5年期满后,老人再次起诉主张该费用,还能获得支持吗?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向两位老人继续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1月,周某驾驶车辆与女子项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项某甲不幸离世。周某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项某甲的父母项某、刘某都已80岁高龄,且项某甲是两位老人唯一的孩子。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法院查明,项某、刘某在起诉时均已年满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与周某按责支付被扶养人5年生活费7万余元。
转眼10年过去,两位老人因交通事故所获赔偿已所剩不多,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再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周某及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交通事故10年前已经处理完毕,项某、刘某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规则;且按照法律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只需支付5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再次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丧失了可靠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项某、刘某系死者项某甲的父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如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完全符合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定条件。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定型化赔偿。超过定型化赔偿确定的年限,被扶养人仍然生存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起诉请求增加相关费用,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某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7.6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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