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参加暑期活动爬天台回校内出租房坠亡,家长索赔170万!一审判学校补偿40万,家长上诉

男生参加暑期活动爬天台回校内出租房坠亡,家长索赔170万!一审判学校补偿40万,家长上诉

2025年7月11日,江苏省西亭高级中学17岁的准高三学生小邱参加学校开展的“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活动,中午午餐后,他欲回位于校内教师公寓的出租房处,因房门上锁,借助木梯从天窗爬上楼顶,后在天台意外坠楼。8月5日,小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小邱的父母以学校暑期补课、放任孩子午休期间离开教室等为由,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西亭高级中学,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万元。审理中,西亭高级中学表态,同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40万元。

今年7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支付补偿款40万元,驳回家长其他诉讼请求。

10月15日,小邱的母亲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一审判决后,他们提起上诉。目前,她已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其于10月16日到庭进行庭询谈话。

▲小邱生前照

17岁学生在租住的校内教师公寓坠亡

警方认定为意外事件

10月15日,王女士向红星新闻回忆,儿子小邱于2007年11月出生,生前在西亭高级中学就读高中。

“2023年7月,儿子开始读高中,因为学校离家较远,为了照顾孩子,我向一名退休教师租赁了位于校内教师公寓(教师集资楼)的402室房屋。”王女士介绍,平时,其父母在出租房处陪读儿子,主要是等孩子下晚自习后给孩子煮点夜宵。

在王女士眼中,儿子性格开朗、身心健康,但一切的改变,源于高二结束的暑假期间。

王女士介绍,2025年7月4日开始,西亭高级中学以“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为由,组织该校新高三学生返校。7月10日,小邱所在班级老师在班级群中通知:“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周末休息安排:明天周五(7月11日)下午17:10放假,周日(7月13日)上午6:40前返校……”

“当天(7月11日)12点多,我接到学校老师电话,说儿子在医院,喊我直接去医院,但并没有告诉我出了什么事。”回忆起当时的情况,王女士声音哽咽。随后,她驾车赶到医院,医生喊签字做开颅手术,但随后孩子一直没有出ICU,在医院治疗至2025年8月5日,因伤重器官衰竭去世,“这段时间,一直没有跟我说过一句话。”

事发后,学校报了警。王女士介绍,经警方调查和分析,7月11日早上,小邱上学后,负责陪读的外公外婆外出并带走钥匙。

当日中午,小邱在食堂用餐后回出租房处。因出租房门锁上,小邱返回教室找东西后又回到出租房,还是未能打开门。出租房在教师公寓的四楼,楼梯顶部有一个通往天台的天窗,该天窗长期未上锁,在楼梯旁边放置有木梯,该木梯也没有锁固定,可以随意搬动。小邱借助木梯从天窗爬上楼顶,后在天台意外坠楼。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排除自杀及他杀,认定为意外事件。

父母以管理不善等理由

起诉学校索赔170万元

小邱去世后,其父母和学校曾协商过赔偿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2025年10月,小邱的父母将学校起诉至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万元。

▲小邱生前照

小邱的父母认为,国家规定不得利用暑期补课,西亭高级中学明知上述规定却以“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为名开展补课行为,导致孩子在暑期发生惨剧。而且在校补课期间,学校放任孩子在午休期间离开教室,未及时教育及管理。此外,事发地教师公寓位于校内,学校是该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学校明知楼顶上的天窗未上锁,且旁边放置了木梯可以上去,长期未予以安全管理,导致孩子爬上天台坠落,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学校辩称,小邱的个人行为是导致本起不幸事件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根据学校明确的管理规定,“午餐后学生需回到班级内午休,不得回宿舍午休”。2025年7月11日中午,小邱在食堂用餐后未返回教室,而是私自前往住宅区域,小邱上述违反校规的行为使其脱离了学校规定的、可控的管理区域和时间。

小邱在发现租住房屋门锁关闭后,并未返回教室,而是自行寻找并搬动木梯,通过房屋天窗攀爬至楼顶天台。其作为一名已满17周岁的高三学生,应当能够预见到攀爬高处、进入未开放天台所具有的致命性风险。其自身的不当选择和危险行为是导致坠楼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教师公寓楼顶天台并非教学、生活或学校允许学生活动的常规场所,学校无法预见且难以防范学生在午休时间私自攀爬至此类非正常通道的危险行为。同时,学校称,本案租赁关系独立于学校的管理职责之外,学校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学校辩称,学校开展的“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活动,旨在为学生提供自愿、自主的学习场所与环境,是响应教育部门号召、服务于学生需求的公益行为,且已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可。该活动本身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判学校补偿4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家长不服上诉

王女士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审理中,西亭高级中学表示,同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两原告因小邱死亡造成的损失40万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对小邱的坠楼原因未作出具体事实认定,但根据公安现场勘查、调取的监控视频及调查的证人证言,小邱搬梯子通过天井口登上楼顶天台欲进入陪读房时意外坠楼的事实具有盖然性,该院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为:被告西亭高级中学是否应对小邱的坠楼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西亭高级中学在案涉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之情形。具体而言:事发地点不在规定的教学及生活区域,且当时系午餐及午休时段,此时小邱前往租住的教师公寓,已超出学校规定的可控管理区域。

小邱坠楼的直接原因系其实施了危险行为,作为一名17周岁的高中生,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其应当能够预见自身行为的致命风险,小邱的冒险之举已超出一般情况之下可预见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小邱母亲王女士与退休教师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独立于学校管理职责之外。案发建筑物安全状况达标,且楼顶四周有一圈矮墙(高55cm),矮墙上方均固定有铁丝,铁丝与矮墙之间的距离为12cm,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坠楼。故不能认定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依据不足。

被告组织的暑期学习活动本身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今年7月3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西亭高级中学支付补偿款4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10月15日,王女士表示,一审判决后,他们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她已收到该院传票,传唤她于10月16日到庭进行庭询谈话。

王女士表示,他们认为学校在设施安全、日常安保、时段管理多个层面,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同时,他们从不否认孩子自身冒险攀高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学校责任,但不该直接减到“零赔偿”。一审的40万元是人道补偿性质,不代表责任认定,他们要的是一个明确的过错认定,而不是模糊的人道主义补偿。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莉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