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悬空寺古建筑横梁做引体向上,资深律师: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至少面临行政处罚
极目新闻记者 叶文波
实习生 徐资颖
2026年9月27日,一男子在悬空寺古建筑横梁处做引体向上,相关视频于10月11日上传至社交平台后迅速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心获悉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男子在悬空寺古建筑横梁上做引体向上(网络图片)
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核实,涉事不当行为发生于2026年9月27日,事发地点位于悬空寺大雄宝殿前廊北侧第二根穿插枋处。经专业勘验确认,该行为暂未对文物本体造成可见的直接物理损伤,但鉴于悬空寺为纯木构摩崖建筑,其梁、枋、柱等构件通过榫卯结构咬合受力,此类吊拉行为已对木构体系的受力平衡产生潜在扰动风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景区认为,当事人故意吊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的受力构件,行为性质恶劣、隐患突出,相关视频在网络传播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情节较重。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据介绍,悬空寺始建于北魏时期,距今已有1500余年历史,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国内罕见的佛、道、儒三教合一的木质高空摩崖建筑群。其建筑结构精妙,主要依靠插入岩体的横梁承载重量,任何对受力构件的非正常外力施加,均可能破坏历经千年形成的力学平衡,进而导致不可逆的损毁。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怡珩(右)。本报资料图。极目新闻记者黄士峰摄
针对此事,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怡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王怡珩律师介绍,当事人作为游客,故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悬空寺的受力构件实施吊拉,客观上对外力高度敏感、依靠榫卯结构咬合受力的纯木构建筑施加了非正常外力。虽然经专业勘验暂未造成可见的直接物理损伤,但该行为属于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从事的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首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当事人吊拉受力构件的引体向上行为,属于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其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的构成要件,且景区指出其行为“性质恶劣、隐患突出、情节较重”。
再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怡珩律师介绍,悬空寺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悬空寺的穿插枋属于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构成部分,但经勘验暂未对文物本体造成可见的直接物理损伤,在缺乏实际损毁结果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认定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此外,当事人的行为还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子最终面临何种处罚,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依法认定。”王怡珩律师介绍,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分析,本案当事人故意吊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受力构件的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保护文物安全的规定,并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范围;公安机关立案后,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王怡珩律师表示,因行为暂未造成实际损坏,一般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但若后续勘验发现实际损坏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责任仍可能升级为刑事追责。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最终处理结果以警方通报为准。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
“特别声明:以上作品内容(包括在内的视频、图片或音频)为凤凰网旗下自媒体平台“大风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videos, pictures and audi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the user of Dafeng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mere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pace servi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