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社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重要通知:开发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
据民政部网站10月13日消息,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助老员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充实农村助老员队伍。发挥农村助老志愿者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持续推动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开发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按规定通过相关渠道资金给予岗位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老服务,通过组建农村助老服务团队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支持农村助老员开展服务。
《通知》提出,明确农村助老员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需求收集和资源链接、政策和知识宣传、紧急援助和其他服务。其他服务包括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做好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为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等。
《通知》要求,规范农村助老员管理。合理配置岗位,根据当地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老年人口数量和助老服务需求等,按村(社区)明确农村助老员数量。加强技能培训,加强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实操技能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内容培训,健全常态化支持保障机制,强化对农村助老员的服务示范、技能指导和资源支持。严格服务评价,加强质效管理,改进助老服务内容和方式,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以下为全文:
关于加强农村助老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等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和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等机制作用,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现就加强农村助老员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实农村助老员队伍
(一)发挥农村助老志愿者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村老年人担任农村助老员,以志愿服务形式参与探访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代买代办、助医助餐、精神慰藉等服务。持续推动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将为老服务、互助服务、志愿服务等纳入协会章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老年人服务需求,组织老年志愿者开展为老志愿服务。
(二)开发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根据当地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含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等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帮扶需求,开发一批农村助老员公益性岗位,就近就便开展农村助老服务,按规定通过相关渠道资金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各地按规定使用地方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捐赠资金等支持农村助老服务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依法将集体收益用于助老服务。
(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助老服务。积极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通过组建农村助老服务团队等方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助老服务。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支持农村助老员开展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务工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明确农村助老员服务内容
(一)服务需求收集和资源链接。及时收集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失能照护、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需求,协助向养老服务机构转介需求、链接服务资源。
(二)政策和知识宣传。向农村老年人及其家庭宣传养老服务有关政策,普及老年人健康管理、灾害应急、诈骗防范等有关知识。
(三)紧急援助。发现农村老年人出现紧急情况时,提供力所能及的紧急援助,并及时通知其赡养人、扶养人或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探访关爱。面向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协助乡镇(街道)建立好探访关爱服务台账。
(五)其他服务。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做好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为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类社会救助。农村助老员可通过协商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无偿或低偿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行等服务。
三、规范农村助老员管理
(一)合理配置岗位。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老年人口数量和助老服务需求等,按村(社区)明确农村助老员数量。常住人口老龄化率超过30%或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口超过100人的村(社区),原则上可配备2名农村助老员。常住人口老龄化率超过20%或特殊困难老年人口超过50人的村(社区),以及常住人口老龄化率低于20%但老年人口较多的村(社区),原则上可配备1名农村助老员。其他村(社区)可根据需要与周边村(社区)联合配备农村助老员。
(二)加强技能培训。各地重点围绕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居家上门养老服务实操技能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内容,对农村助老员加强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服务实操能力。健全常态化支持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作用,强化对农村助老员的服务示范、技能指导和资源支持。
(三)严格服务评价。农村助老员应优先安排孝亲敬老、有爱心、有热心、有责任心的人员。各地要坚持支持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做好助老服务效果评价,加强质效管理,改进助老服务内容和方式;对服务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农村助老员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激励。鼓励依托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民政服务站)等专业力量,协助做好助老服务效果评价。
(四)明确部门职责。各地要根据本地条件,统筹农村助老服务和扩大乡村就业两方面需求,扩大农村助老服务供给,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农村助老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做好农村助老员队伍使用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动态跟踪,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9月14日
记者:孟亚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