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洋官司”是中国企业真正的出海基本功

打好“洋官司”是中国企业真正的出海基本功

牛献忠

2026年7月1日,秘鲁利马高等法院第二宪法法庭公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胜诉判决,以“未穷尽前置行政救济”为由,驳回中远海运港口秘鲁钱凯公司的宪法保护诉讼,使该事件回到了秘鲁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监管局(“OSITRAN”)提出监管的初始状态。2026年9月8日,瓦乌拉高等法院民事庭已驳回钱凯公司针对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发布论证不严谨、结论失实的竞争评估报告提起的宪法保护诉讼。一时间,受到国内外舆论场广泛关注。

聚光灯之下,我们需要冷静地看清三件事:这场官司的本质是什么、秘鲁相关行政部门的诉求违背法理之处何在、中国企业从中应学到什么。因为钱凯港纠纷绝不是孤例,它是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之后必然要面对的“洋官司”常态的一块试金石。

一、有纠纷诉诸法律,本来就是出海的必修课

从南美安第斯山麓到南亚次大陆,从东欧平原到非洲雨林,中国企业的足迹已遍布全球。随着投资规模与业务深度的扩展,与东道国在环保、税务、劳工、市场准入及监管边界等领域的法律摩擦,几乎是一种必然。

钱凯港是中秘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项目,由中远海运旗下中远海运港口秘鲁钱凯公司(下称“中远海运钱凯公司”)与当地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运营,属于私人投资,不涉及国家财政费用,亦未签署政府转让经营权的特许合同,由秘鲁国家港务局(APN)通过行政授权许可运营。恰恰是这种“百分百私人投资、公共使用”的新型法律结构,在秘鲁法律框架下形成了一个监管架构不清晰地带——作为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却既非纯粹的私人商业设施,又区别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予运营权的公共港口。

OSITRAN依据秘鲁《国家港口系统法》、《公共用途交通基础设施私人投资监管及航空运输服务促进法》等,主张钱凯港是在“非自由竞争市场条件下开展经营运营”,需接受OSITRAN监管并缴纳年营业收入1%的监管费,试图将钱凯港纳入针对公有或特许经营基础设施的“全面监管”体系。中远海运钱凯公司则认为,OSITRAN的扩张性解释侵害了其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企业经营自由、法律安全性以及税收非没收性原则,于2024年9月向秘鲁法院提起宪法保护诉讼。

这条路走得对。在秘鲁这样一个司法体系相对独立、宪法诉讼制度成熟的国家,用当地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中企出海必须练就的基本功。一审胜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认定中远海运钱凯公司应承担OSITRAN监管费的缴纳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特别上诉——这就是“洋官司”的真实节奏: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败涂地,关键在于能不能在异国的法律框架内咬住核心争点、步步为营。反之,不敢上法庭、不会用规则的企业,永远无法成长为真正的跨国企业。

二、国内舆论也要给企业“卸包袱”,营造敢打官司的信心环境。

当中国企业在海外拿起法律武器时,他们背靠的不仅是专业的律师团队,更应该是国内成熟、理性的舆论环境。如果企业每一次在海外起诉应诉,都要背负“只能赢不能输”的沉重包袱,那么企业就会畏首畏尾,陷入“不敢打、不愿打”的困境,最后可能选择“打碎牙往肚里咽”,错失在规则框架内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秘鲁方诉求违背法理的三重错位

仔细审视OSITRAN与INDECOPI的主张,其违背法理之处集中在三点:

第一,把“公共管理服务的成本”转嫁给企业,构成重复抽取。公共管理服务的供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用户权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本就是东道国政府的基本职责,应当由财政税收买单。钱凯港作为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其运营企业税负和为满足APN、海关、环保、海事等监管要求而发生在码头专项设施和各类措施的成本已经体现了对国家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征收年营业收入1%的“监管贡献金”,本质上是重复监管和不合理收费,改变了码头在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监管框架,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秘鲁国会2024年通过法律修正案,明确授权私营港口企业可获得港口基本服务的独家经营权,这一立法事实本身就说明:秘鲁国家层面承认钱凯港的私人投资属性,并给予其独家经营优惠。OSITRAN对钱凯港进行监管并收取监管费,构成对私人投资合理预期的单方变更。

第二,以“公共使用”属性反推“全面监管”,混淆了所有权的法律边界。OSITRAN诉讼二审判决的核心逻辑是:钱凯港虽由私人投资建设,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港口服务,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因此OSITRAN拥有全方位监管权限。这一逻辑看似自洽,实则用服务属性吞没了所有权属性。秘鲁宪法第70条保护财产权不受侵犯,财产权的行使须在公共利益范围内——但“公共利益范围”不等于“政府可以无边界地介入私人财产的经营决策”。一审法官的判断更为精准:国家对私人资产的干预必须是例外情形,且需有明确的法律授权。OSITRAN监管的立法原意是针对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将其扩张至“私有公用”港口,是用旧法律的瓶子装新模式的酒。

第三,INDECOPI的竞争评估在程序与论证标准上均存在重大瑕疵。INDECOPI在2025年4月的技术报告中认定钱凯港在集装箱装卸、船舶系泊等四项服务上“不存在有效竞争”,由此可作为OSITRAN介入费率监管的前提。但钱凯公司指出:INDECOPI未采纳APN的官方调查结论——该结论明确认定钱凯港投入运营后提升了市场竞争性、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并激发了市场活力。对于一个将导致私人投资基础设施受到费率监管的重大不利影响的评估结论,应当采用更高、更严谨的论证标准,而INDECOPI显然未达到。

更关键的是,OSITRAN诉讼案中,法院仅围绕“中远海运钱凯公司是否已穷尽前置行政救济途径”展开分析,并认定该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基本权利正遭受“确定且紧迫的威胁”,以受理要件不满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明确钱凯港作为公用基础设施,应承担OSITRAN的监管费缴纳义务,未就OSITRAN是否对钱凯港享有监管权这一核心争议作出实质性判决。这意味着实体争点依然开放,钱凯公司仍可在具体行政措施形成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宪法特别上诉继续主张权利。

四、海外投资须以契约为基础,友谊不能替代商业规则

钱凯港纠纷给所有出海企业上了一课:海外投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行为,国家利益与商业规则必须分开处理。

中秘两国的友谊、钱凯港对秘鲁经济发展的战略价值、藤森庆子新政府在竞选纲领中对钱凯港的肯定——这些政治和外交资产固然重要,但不能替代法律层面的契约保护。在这种环境下,靠“友谊”和“关系”维系投资安全是靠不住的,唯一靠得住的是合同条款的刚性、是当地法律框架下的程序和实体博弈。

具体到钱凯港案,中方企业的应对路径应当清晰:程序上,持续推进向秘鲁宪法法院的特别上诉,紧扣“私有财产权”“法律确定性”“税收非没收性原则”等宪法权利,争取在宪法层面确认“私有公用”港口的监管边界。实体上,在OSITRAN未来的具体费率决定、处罚决定形成后,逐项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挑战,把“全面监管”拆解为可争议的个案监管。

五、打官司有输有赢,敢于“亮剑”比“常胜”更重要。

当年,钱凯港面对个别政府监管机构不合理要求,主动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今,钱凯港监管权纠纷的二审转折,不是终局,而是中企在海外运用当地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一个必经节点。敢于打洋官司、善于打洋官司,本身就是中企走出去的核心竞争力。

这场官司的真正价值,不在于一时的胜负,而在于它为后来者标定了一条清晰的规则:海外投资要以契约为基础、以利益为导向,友谊与商业规则必须分开;东道国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是其份内之事,不能把成本外部化给私人投资者;当“公共使用”属性被用作扩张监管管辖权的借口时,企业有权也有责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

钱凯港案的最终走向,将不仅决定这一个港口的监管环境,更将对秘鲁“私有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管范式产生深远的先例效应。打洋官司,从来不只是打官司——它打的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商业文明中的规则话语权。一两次的输赢不代表什么,这份敢于用法、善于用法的底气与信心,才是中国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中远海运选择上诉,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动作,也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学会“用魔法打败魔法”的必修课。

作者:牛献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法学会会员、公共经济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