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女子被4名男子凌晨撬窗掳走:谁给了商业机构“拘禁权”?
【文/夏曼波】
据媒体报道,31岁女子付婧在湖北襄阳家中睡觉时,被四名男子于凌晨两点撬开窗户强行掳走,送至重庆赋苗戒网瘾基地,在里面被关159天。其间因绝食被教官撬嘴灌葡萄糖,还因饭菜微凉拒食遭到殴打。离开后她以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为由,起诉重庆赋苗及涉事教官索赔99900元,案件已于10月10日开庭。
案件的始末还需要等待调查和司法裁判。仅就目前已经披露的信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已经无法回避,一家商业机构,究竟凭什么把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31岁成年人强行掳走并封闭管理?
付婧出生于1994年,大学毕业后有自己的工作,还利用下班时间兼职游戏陪玩。父亲认为她“沉迷网络”、不按时吃饭,于是向重庆赋苗支付了42000元学费和4500元路费,希望机构对她进行4个月“治疗”。
深夜被“强行掳走”的不止付婧一人,据封面新闻今年7月报道,赋苗并非只招收未成年人,多名成年学员也向记者讲述了深夜被机构人员强行从家中带走的经历。
27岁的小刘回忆,5月6日凌晨,四名陌生男子进入他的房间,在他反抗时将其四肢控制后拖下楼,连夜驱车把他从江西上饶带至重庆江津。
29岁的小孙遭遇了相似的经历。5月2日,机构人员在他家一楼与其父母签完合同后,由一名亲戚敲开他在四楼的房门,三名陌生人控制住小孙,他本想报警,但手机被夺走,“他们说我父母已经把我签给他们了,说他们不违法。”
报道称,江津区教委法制安全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赋苗“属于无资质违规开展矫治培训”,“它是企业,并无办学许可证”。
本案中,“无证办学”并不是最需要回答的问题,即使一家机构拥有合法办学资格,也不会拥有强行带走成年人、限制成年人行动自由的权力。
《民法典》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事实好像非常清楚,此类行为高度涉嫌违法,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相似事件反复发生,还一次次披上“家长委托”和“教育管理”的外衣?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浩淳律师事务所主任,曾长期在公安机关从事刑侦、法制等工作的潘利勇律师称,非法拘禁在我国普遍认为是结果犯,即既要限制人身自由,还要造成一定后果,往往才能立案,这些学员很难举出相应证据。
“从传统观念看来,家长和子女的身份依附关系,并不是随着成年就自然终止的。”潘利勇举例,有的子女上大学,靠父母来提供经济来源,有的毕了业没有独立工作的,还在家里依附父母,“这种传统的观念,不光影响到家长和子女,也会影响到司法机关,认为父母送去的就是家务事。”
潘利勇认为,这也导致这一行为究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犯罪的边界不是那么清晰,“公安机关也担心被认为插手民事纠纷”。
报道显示,一名成年学员此前报案反映非法拘禁,派出所决定不予立案。另一人报案后,《案(事)接报回执》显示,他是因对赋苗公司的教育方式不满报案,并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还有学员称,接报案民警认为其父亲已经签订合同,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不属于“非法拘禁”。
监管也是个难点,南方都市报指出,这类机构游离于教育、卫健等多个领域之间,最终形成了多头管理的监管真空地带,而换壳重开的操作更让这些违法行为难以根除,据媒体报道,“赋苗”早在今年上半年就被学员和家长持续投诉。投诉期间,运营主体——赋苗公司仍在通过变更名称、法人、股东、高管等躲避职能部门监管、追责。
回到最初的问题:这些机构究竟从哪里获得了强行带走一个成年人、把他关在封闭场所数月的权力?
答案或许是,这种权力法律上不存在,却可能在现实中被一层层“制造”出来。
家长认为“这是我的孩子,我有权管”→机构拿出家长签订的合同,声称“受人委托”→被强行带走的成年人报警,又可能有人把它理解成家庭矛盾→被投诉后,机构还可以“换壳”躲避追责。
要拆解这种被“制造”出来的权力,需要的不是一次事后灭火,而是事前强力的监管,以及全社会对“成年即独立”这一底线的尊重。不然,“沉迷游戏”就能把人带走,“不结婚”“不听父母的话”是不是也有一样的逻辑?人身自由的边界,不该被如此轻易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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