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75万利率涨至三倍多 银行超额罚息诉求被驳回 法院:条款未作醒目提示 不予支持

向银行贷款75万利率涨至三倍多 银行超额罚息诉求被驳回 法院:条款未作醒目提示 不予支持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10月12日,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

潘某、李某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向某银行贷款75万元。关于借款利率,合同中有三处约定:一是约定初始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二是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金的,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未依约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是约定借款人若未依约偿还本金及息费任一项,且连续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借款利率调整为自发放之日起实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固定利率,相应罚息等一并调整。此外,合同对违约解除、抵押担保、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内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潘某、李某发放贷款。

后因潘某、李某未依约还款,某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李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再上浮50%的利率计收的罚息及复利,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并主张对抵押物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利率条款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贷款人负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义务,保障借款合同系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金融机构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违约金。本案中,贷款人通过适用调整利率条款,主张借款人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先调整为年利率15.4%,再上浮50%,据此得出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3.10%,达到正常借款利率的三倍有余,并主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上述调整利率条款未予加粗提示,该条款无论是在显著性方面,还是在与借款利率条款、逾期利率条款的整体性、连贯性方面,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故法院对某银行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年利率6.9%的利息、年利率10.35%的罚息、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并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某银行依据合同调整利率条款,主张按照贷款发放日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23.10%计算的罚息、复利以及相应部分律师费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