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晚上加班被辞退获赔5万余元,是司法对 “变相强制加班” 的坚决否定

员工拒绝晚上加班被辞退获赔5万余元,是司法对 “变相强制加班” 的坚决否定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近日,广东佛山中院的一纸判决引发关注。郑先生因未按公司安排在18:00—20:00“加班”,被公司以多次违纪、提前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二审认定,公司实质上是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55,818.78元。

这一判决,直击职场长期存在的“变相强制破班”的乱象,明确了拒绝加班不等同于违纪,为劳动者维护自身休息权划定了清晰的合法边界。(据10月11日海峡都市报)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把“加班”包装成了“正常排班”。公司安排18:00—20:00的班次,员工不来就算“提前离岗”“不服从安排”,进而依据内部的“管理规范”认定员工为严重违纪。这套逻辑看似自洽,实则偷换概念。现实中,有不少企业惯用此类操作,以项目需求、工作排班、绩效考核为由,规避加班审批和薪资支付规则,将超时工作异化为职场常态,让法定休息权沦为一纸空文。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需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严格限定时长,仅抢险救灾等法定紧急情形可强制加班。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直接指出郑先生每日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公司无法举证晚间排班存在紧急事由,其单方面安排的延时工作,本质就是违法加班。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的公正判决,为劳动用工合规划定了红线。

长期以来,“加班文化”在一些企业中根深蒂固,有企业将加班常态化、制度化,通过排班、绩效考核等方式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工作,营造“不加班就是不敬业”的职场氛围,许多劳动者担心被边缘化、被辞退,不敢拒绝,被迫无偿加班,合法权益严重受损。这起案件判例的价值就在于,用司法裁判告诉所有用人单位:管理权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也为劳动者打消维权顾虑:该拒绝的加班就拒绝,法律会站在你这边。

当然,个案胜诉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55818.78元的赔偿金,对某些企业而言未必形成足够威慑。近年来,类似的纠纷和诉讼经常上热搜,说明总有企业想在违法边缘反复试探。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低于强制员工加班带来的收益,那么就总会有企业选择“先辞了再说”。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更主动地介入超时加班问题,工会也应为劳动者拒绝违法加班提供支持,而不是等员工被辞退后才事后救济。同时,加班界定中的“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这一表述,也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避免模糊地带被企业利用。

法律判决不仅仅是为一名员工权益兜底,也是对所有企业发出合规警示:用工管理必须恪守法律底线,规章制度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工具,希望司法为劳动者撑腰的案例,成为更多劳动者对强制加班说“不”的底气,也为规范劳动市场、营造良性职场生态筑起坚实的法治基石。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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