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规防治户外招牌光污染,最高罚5万
10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提到对现行《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城市夜景经济和户外广告业态快速发展,部分招牌灯光过亮、闪烁扰民等问题日益突出。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适应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责调整,并增设光污染防治条款,并细化了户外招牌设置规范与处罚标准。
在招牌设置要求方面,修改后的第十四条明确,户外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同时,新增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即要求户外招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
在招牌内容规范方面,第十七条明确,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固化的图案标志;个体工商户没有核定名称的,招牌内容应当符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
记者注意到,处罚标准也更加细化。违反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光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招牌内容违反规定的,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