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村民在自家院子发现古墓瞒而不报,盗挖8件青铜器准备倒卖,认罪态度较好被从轻处罚获刑15年
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发现古墓葬,不仅没上报,还私自挖掘盗取青铜器文物,欲将其倒卖,最终主犯获刑十五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本案包含其中。
案情显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师某兴系该村村民。该遗址是西周王朝国都的大型遗址,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0月入选“百年百大考古发现”名单。
2014年7月,师某兴与哥哥赵某社(另案处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遂进行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
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为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欲对盗取的8件青铜器进行倒卖,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师某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师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因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承载的完整历史信息,大量珍贵的历史年代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等无法再生的历史线索可能永久消失,严重危害文物安全,人为隔断了历史文化传承脉络,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盗古墓葬虽位于师某兴的宅基地范围内,但并不改变该古墓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师某兴作为保护范围内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国家禁止盗挖古墓葬且发现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墓葬,仍为倒卖牟利继续盗挖,最终窃得8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师某兴盗掘文物的数量、等级等情节,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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