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库射杀发小案”二审未当庭宣判,律师:被告边缘性人格障碍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男子地库射杀发小案”二审未当庭宣判,律师:被告边缘性人格障碍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极目新闻记者 刘孝斌

2025年6月26日,居住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国际小区31岁居民朱先生,从家里坐电梯下楼到负一楼的地下车库时,在距离停车位置不到50米处,被蹲守在这里的发小徐某杀害。

2026年5月,该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10月8日,该案二审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庭审,遇害者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男子地库射杀发小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遇害者家属提供的法院一审判决书相关内容显示,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朱先生之间系发小关系,徐某因儿时玩鞭炮被炸断数根手指,长期有自闭和轻生念头。2018年至2022年,朱先生帮助徐某外出打工,先后安排徐某到自己经营的佛山和岳阳的服装店工作。其间,徐某认为找到女友能够重燃生活的希望,希望朱先生为其介绍女友,徐某遂将生活的希望寄托于此事之上。截至2024年,徐某因结交女友未果而对未来丧失信心,同时迁怒于朱先生并萌生将其杀害的念头。

2025年6月26日下午2时许,徐某在岳阳市天伦国际地下车库趁朱先生不备,使用凶器击中朱先生头部和背部,随后将该凶器丢弃在现场,并按事先计划的路线逃至常德。案发当日晚上,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朱先生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某被诊断为边缘性人格障碍,但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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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极目新闻记者现场拍摄)

10月8日上午11时40分许,遇害者朱先生的家属走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先生的姑姑朱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二审庭审已经结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朱先生的母亲龙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希望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让儿子早日安息。

“他是一个很好的人,为人特别谦和,至今不敢相信他遇害了,我心里有一道过不去的坎。”遇害者朱先生的朋友刘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的前几天,几个朋友相约一起吃晚饭,朱先生有事临近深夜12时才赶到,赶紧跟大家道歉,还说过两天要请大家吃夜宵,没想到几天后他就出事了。

律师称边缘性人格障碍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遇害者家属透露,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徐某及其律师再次辩称徐某是一名患有边缘性人格障碍的人,应该适当减刑。

那么,什么是边缘性人格障碍?被诊断为边缘性人格障碍的人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患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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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附近的电梯间(极目新闻记者现场拍摄)

对此,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边缘性人格障碍属于《国际疾病分类》(ICD-11)及《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5)所认可的一种人格障碍,归类于精神障碍范畴。但需注意,刑法中的“精神病”需同时满足医学和法学双重标准。从医学标准来看,需要经具备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确认患有精神障碍,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影响正常精神活动。从法学标准来看,需要该精神障碍在实施犯罪时对辨认或控制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及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将精神障碍区分为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边缘性人格障碍通常属于后者,即“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故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付成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本案鉴定明确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只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具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该鉴定结论是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凶手依法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不能以患有边缘性人格障碍为由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付成晨表示,凶手徐某在作案前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准备,并在作案地点蹲守,很大程度上证明其在作案准备和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受边缘性人格障碍的影响,具体情况还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细节进行综合判断。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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