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旅客威胁脚踢乘务员”事件:表达不满应有合理边界,旅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9月30日,中国东方航空发布事件说明,回应网传9月28日合肥至大连航班空中服务事件相关视频。该事件引发网友大量讨论,旅客的过激言行是否涉嫌违法?服务纠纷中,乘务员的人格尊严如何保障?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两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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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旅客表达不满、寻求解决应当有合理边界,威胁以踹乘务员一脚作为和解条件,具有侮辱、胁迫性质,已经超出正常维权范畴。如果相关事实经调查证实,公安机关可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赵良善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指出,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均有相应的治安处罚规定。他认为,对故意刁难、恶意扰乱秩序的行为,还应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恶劣,可能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张卫平提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指出,该项规定了“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他解释,这是一项兜底规定,按照同类解释规则,相关行为应达到与该条前三项所列行为相当的恶劣程度。记者注意到,该条前三项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在张卫平看来,乘务员无意间造成餐车触碰旅客手肘,属于过失,但旅客经检查未有明显外伤或肿胀,乘务员也已多次道歉。男子仍表现过激,甚至提出踢乘务员才罢休,反应明显超出了此次触碰所涉及的过错程度。机舱属于公共区域,他认为,该男子的行为符合上述兜底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