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夯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根基
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也强调“做好建章立制,深入查找现行制度机制中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领导干部正确政绩观的树立与践行,需要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等党性教育的引领与驱动,也离不开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制度的形塑与保障,且“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要确保领导干部始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保障。
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刚性约束和治本保证。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通过引导与激励规则发挥形成与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指挥棒”作用,而且还经由监督与问责机制发挥纠治政绩观偏差的“轨道”功能,还同样能够依托教育培训制度发挥塑造正确政绩观的“指南针”作用。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保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使党纪国法共同构成评判领导干部政绩的刚性标尺。
一、健全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体系
健全差异化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要完善差异化的政绩考核制度,根据干部所处工作地域、部门、岗位的差异,分类确定政绩考核指标,提高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发挥好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避免“上下一般粗”“左右一个样”。
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高质量发展是政绩考核评价的时代导向。新发展阶段要求政绩考核不能再停留在“以数据论英雄”上,而要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与效益,将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风险防控等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干部把精力集中到高质量发展上来。
优化“潜显并重”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制度安排,深刻塑造着干部的施政行为与工作取向。要优化“潜显并重”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强干部“功成不必在我”的历史责任感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精神,在追求显绩与潜绩的有机统一中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要强化对领导干部潜绩的考核评价,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注重对干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治理“烂尾楼”、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等潜绩的考评。
改进政绩考核评价的方法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带上‘望远镜’‘显微镜’,对干部近距离接触、多角度考察。”健全近距离多维度的政绩评价方式手段,是提高干部政绩考核穿透力和公信力的制度基础。要强化日常考核,将考核融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全过程,防止“不用不考”“突击造景”。要强化近距离考核,用“显微镜”获取展现干部“真实口碑”的第一手资料,避免“雾里看花”“蜻蜓点水”式考评。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广泛参与渠道,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蹲点调研、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获取客观的政绩反馈。
二、健全政绩考核结果在干部选拔中的运用机制
政绩考评,考是基础,用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只有真正建立起“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的制度化关联通道,才能树立起以实绩为基础的鲜明用人导向,才能充分发挥政绩考核的“风向标”作用。
完善以政绩考核结果为基础的用人导向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最大的激励是正确用人导向,用好一个人能激励一大片。”要健全以工作实绩为重要依据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强化对政治过硬、业绩突出、作风务实、群众公认干部的精准识别和大胆使用,树立明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如要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而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调整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干部政绩考核规则供给,明确和细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绩的界定标准、实干业绩的认定标准与程序,推动全面客观识别和评价干部政绩。要强化政绩考核结果在干部动态调整尤其是“能下”中的运用。要进一步健全政绩考核评价结果与干部组织调整工作的衔接机制,推动将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结果中政绩偏差问题移送相关党组织及其人事部门启动干部调整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治政绩观错位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三、完善监督与激励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权力观是正确政绩观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观问题,与权力任性滥用关联度很高,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要推动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不断完善干部行使公权力的监督与激励制度体系。
不断完善干部政绩创造行为的监督约束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党内监督、法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从根本上防范政绩观的偏差与异化。要完善多元精准的问责机制。丰富细化政绩错位问责制度,通过构建权责统一机制为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刚性制度约束。严格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绩观严重错位的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把监督“一把手”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丰富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监督的方式。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健全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与容错纠错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各级干部,要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既要坚持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也要重视正面激励,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给那些呕心沥血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要健全常态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完善激励干部求真务实、担当作为的有效机制,鼓励、褒奖和重用重实绩、务实事、求实效的干部,建立明确的正向激励体系。健全鼓励干部探索创新的制度体系,促进干部解放思想、敢于斗争、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同时加大治慵治懒力度,形成明确制度导向。要完善干部干事创业的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准确界定干部工作中失误错误的性质,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激励广大干部主动投身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事业中去。
四、优化常态化精准化的党性教育制度
正确政绩观解决的是“为政之德”的价值取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而党性教育常态化长期性的规律,意味着离不开党性教育制度提供的稳定性保障。
健全常态化党性教育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作为终身课题,活到老、学到老、修养到老。”要健全干部党性教育制度,丰富和创新党性教育资源与形式,重点强化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党章和党规党纪等教育内容,提高党性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推动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坚实的内在思想根基。
完善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培训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修养是领导干部综合素质的核心,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进一步完善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培训制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引导学员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消除困惑、升华境界、砥砺忠诚,以理论上的清醒筑牢政治上的坚定,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健全政绩观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与教育警示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要建立定期发布正面典型案例制度,发挥正确政绩观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挖掘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先进人物和生动样板,营造浓厚的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干事创业氛围。要健全政绩观错位典型案例通报与常态化教育警示活动制度,发挥政绩观偏差反面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干部从反面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明确行为边界、自觉校准政绩观偏差。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一场深刻的思想洗礼,也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任务。新征程上,要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必须始终坚持习近平党建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引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夯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制度基础,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稳定持续的制度保障。
【作者:宋国涛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编辑:付婷 审核:姜秋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