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偷”走配音演员声音,一公司被判赔5万元

AI“偷”走配音演员声音,一公司被判赔5万元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迭代,语音合成、声音克隆等应用已渐渐融入日常生活。然而,技术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隐忧:未经许可擅自采集他人声音投喂训练AI、合成语音并商业化牟利,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6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判决平台运营方构成声音侵权,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万元。

王女士是某APP上实名认证的配音演员,平时在该APP上进行配音、发布作品,以此获得报酬。2025年1月,王女士从好友处了解到,A公司在其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疑似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王女士经核实认为,该活动使用的自己声音疑似AI合成,于是对相关音频进行了公证以固定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王女士认为,其从未与A公司进行过合作和任何授权,A公司擅自使用其声音构成侵权,遂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A公司辩称,案涉音频确为该公司开发的AI生成,但具体的来源和投喂的素材因前员工离职无法确认。该公司此前从不知晓王女士配音演员的身份,不存在采集、使用其声音的情况,现有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其推广活动中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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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为证明侵权事实,王女士通过司法鉴定对公证的案涉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进行了语音分析比对。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音频与王女士本人音频在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有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人工智能生成声音侵权且对王女士造成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决A公司向王女士赔偿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本案中,王女士作为配音演员已举证证明其配音作品发布于公开网络平台上,A公司存在获取其声音来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同时,经鉴定报告分析,合成语音与人声音频偏离度较小,两者高度相似,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特定身份关联,具有可识别性。A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其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未能就投喂素材来源合法性、未利用自然人声音特征、未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等待证事实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可认定A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将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合成语音面向社会公众商业化使用,已构成声音侵权。

同时,关于声音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应优先参照权利人同类许可使用费标准予以确定;若权利人举证不足、许可使用费难以查实的,可结合侵权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使用方式、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人格要素在商业化利用中的贡献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损失金额。本案中,涉案语音上架持续时间较短,属流程播报提示音效,并非活动核心卖点、引流载体,加之王女士的网络关注度、公众活跃度不高,声音单独商业化市场价值有限,故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5万元公平合理。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