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被拖行5.9公里致死案”将提级审理
9月28日,奔流新闻记者从“女教师遭拖行5.9公里致死案”受害者家属处获悉,近日,陕西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原主任薛某旭、原职工肖某、原隧道站站长刘某、原副主任赵某波、消防队队长屈某利提起公诉。该案此前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后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并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并案审理。检方指控,五名被告人在明知碾轧他人后未报警救助、驾车逃离,放任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最终死亡。

受害者被卷入车底拖行
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2024年4月29日17时许,时任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主任薛某旭安排职工肖某联系场所,组织单位部分职工聚餐。当日18时下班后,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等十二人在白河县构扒镇一山庄聚餐,其中八人共饮四瓶白酒。饭后,五人在山庄打麻将,20时30分许因麻将机故障散场。随后,肖某驾驶薛某旭所有的陕AV1**号别克牌轿车,载薛某旭、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四人准备返回单位,途中商议前往白河县城KTV唱歌。

车辆行至十天高速白河引线“凉水桥头”附近时,薛某旭曾提议联系单位司机来开车,但肖某回应“不会有事”,继续驾车前行。
几乎同一时间,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驾驶陕G1106Z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学校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车辆行至“龙腾之星”汽车售后服务中心附近路段,将前方同向机动车道中打伞步行的被害人薛某荣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某祥减速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未发现被撞行人,随后拨打报警电话。
在刘某祥撞倒薛某荣后极短时间内,肖某驾驶的别克轿车同向驶入事故路段,将被撞倒在地的薛某荣辗轧并卷入车辆底盘下。起诉书载明,同乘人员薛某旭、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均感受到车身颠簸。肖某说“好像是个人”,驾车减速欲驶入非机动车道试图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薛某旭说“不要停,赶快走”,肖某遂驾车继续前行,致卷入车底的薛某荣被随车拖行。
车辆行至十天高速白河引线红石河隧道红绿灯处,肖某和薛某旭分别放下车辆遮阳板,拔掉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和电源。
明知车底有人仍强行通过减速带
起诉书记载了案发过程中关键的一幕。肖某驾车前行约2公里后,于2024年4月29日20时45分许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处停车,下车后通过电话联系谢某明等四名同事“顶包”未果。其间,薛某旭与屈某利调换座位,薛某旭换至后排中间、屈某利换至副驾驶位。随后肖某继续驾车欲经白界路返回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途中刘某按照薛某旭安排,打电话让同事柴某淳喊单位司机来接。
21时0分39秒,肖某驾驶车辆行驶5.9公里后,被卡滞于白界路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肖某倒车、前行均无法通过,遂让同乘人员下车查看。刘某、屈某利先后下车,发现车底有一只脚。刘某探身车内告知薛某旭等未下车人员车底下有个人。屈某利看后上车坐回副驾驶位。薛某旭随即下车将卫衣帽拉起戴在头上,朝车底方向看了一眼,从车尾绕行至车辆左侧径自朝前行走。接着,刘某从车尾绕行至驾驶位外侧,趴在车窗上告知肖某车底有个人,肖某欲下车查看时,刘某再次告知肖某“不用下车看,确实有个人”,肖某让刘某上车,驾车强行通过减速带驶离,薛某荣身体掉落在减速带南侧。经现场勘查,被害人薛某荣掉落处的头部周围、减速带北侧均有血泊。
五人商议出资调换血样,烧毁行车记录仪内存卡
起诉书详细披露了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的系列行为。
肖某继续驾车前行约数十米后停车,薛某旭上车并再次安排刘某联系同事前来开车。刘某连续三次拨打电话催促。车辆行至“凉水桥头”附近一弯道处等候时,薛某旭、刘某先劝说同事赵某荣“顶包”被拒,后又劝说同事柴某淳“顶包”,柴某淳同意。肖某与柴某淳互换上衣,由柴某淳驾驶肇事车辆载肖某、刘某返回“龙腾之星”汽车售后服务中心门前。途中,肖某、刘某向柴某淳谎称肖某酒后驾车发生颠簸,但未在意是何种事故,告知行车路线,让柴某淳在警察调查时“顶包”。后肖某、刘某、柴某淳三人驾车到达辕门小学门口,在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首次调查询问时,三人均谎称肇事车辆系柴某淳驾驶,经办案民警批评教育,三人如实供述饮酒肇事并“顶包”的经过。
2024年4月30日上午,肖某、刘某、柴某淳回到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后,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五人在屈某利宿舍内商议,每人出资2万元,交由肖某找关系调换酒精检测血样,后未能得逞。2024年5月4日,肖某、薛某旭二人在肖某宿舍的卫生间内,肖某用打火机烧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后从下水道冲走。
2024年9月9日,薛某旭、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分别出资50万元、15万元、5万元、10万元交给肖某,用于处理薛某荣丧葬及赔偿事宜,并约定由肖某承担责任,薛某旭等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024年10月29日,肖某向白河县公安局交纳赔偿金70万元。
拖拽至减速带处形成绝对致命伤
经十堰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案发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80.83毫克/100毫升。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辗轧被害人所驾车辆时速为65.3千米/小时;车辆前保险下格栅、前保险杠下裙边、水箱下护板等部位与软物体(如人体)碰撞、碾、挤压接触可以成立;所检见的碰撞痕迹符合车辆在行驶中与人体发生碰撞后,将人体卷入车底并予以拖拽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经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荣颅脑崩解,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挫碎、溢出,符合被车辆碰撞、碾压后被拖行,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荣死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陕G1106Z号小型普通客车第一次车祸损伤为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辗轧损伤形成,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陕AV168D号小型轿车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鉴定特别指出,被害人被拖拽至减速带前时,尚未遭受严重开放性失血性损伤,即开放性颅脑损伤尚未形成,死亡尚未发生。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时,因减速带阻碍,车辆底盘与减速带之间形成狭窄空间,加之车辆移动形成挤压剪切力,发生了颅骨崩解,脑组织外溢,形成绝对致命伤,导致死亡发生。

白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祥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行人薛某荣无责任。
检方指控:五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引线至城区的双向行驶主干道;明知发生碾轧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致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认定,薛某旭、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薛某旭系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起指挥和主导作用,系作用较大的主犯。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其中刘某接受安排联系他人顶替犯罪、阻止驾驶人下车查看,系地位作用较大的从犯;赵某波、屈某利配合犯罪、放任结果发生,作用相当,均系地位作用较小的从犯。
提级调查变更罪名,死者家属希望依法严惩
根据起诉书,该案经历了较为复杂的管辖变更过程。肖某案于2025年7月由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6年8月19日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薛某旭案于2026年1月29日由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9日变更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刘某案于2026年8月27日由旬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赵某波、屈某利案于2026年8月21日由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26年9月1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上述四案提级审理。2026年9月4日,旬阳市人民检察院、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将上述案件报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

被害人薛某荣的妹妹薛某莉接受奔流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姐姐生前是一名小学教师,49岁,很感谢司法机关的坚持不懈,终于让案情逐渐明朗。她也希望早日能开庭,让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我们不接受私了、不和解,只是请求法院公平审判,依法严惩。”
文丨奔流新闻首席记者 张鹏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