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条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立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护利用

湖北出台条例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立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护利用

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沈利轩

9月24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荆楚大地文脉绵长,历史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7个省历史文化名城、25个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伴随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部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面临历史风貌侵蚀、传统空间格局遭不当挤占、活化利用路径单一等现实难题。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17年修订施行,距今已近10年。亟需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功能,通过立法完善工作程序,提炼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健全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历史文化资源活态传承。

条例坚守整体保护理念,完善保护制度举措,压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坚持以用促保,做好活化利用文章,实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协同并进。

在健全保护责任体系方面,明确适用范围,确立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厘清细化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经费保障、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保护利用等。

在强化保护管理措施方面,建立健全保护责任人、城市更新预先调查等制度,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参与保护工作,引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保护,凝聚工作合力。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历史风貌的管控责任,并对档案管理、保护图则编制、装饰装修和外部设施设置等方面的管理作出要求。

条例鼓励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调查研究,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促进历史文化传承利用。推动构建政府、市场、居民资金合理共担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同时,切实维护原住民合法权益,鼓励原住民原址居住和参与保护利用相关工作,禁止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搬迁原住民。鼓励开展文旅融合,培育新型消费业态,建立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规范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管理,科学引导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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