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2004年出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闫某某(2004年出生),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9月21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闫某某拒服兵役处理决定的通报》:

闫某某,男,身份证号:1304292004********,中专学历。该青年在2026年上半年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评估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6年3月1日由丛台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闫某某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书写《自愿放弃服役申请书》,经部队反复思想帮带及区、乡镇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多次政策教育,仍拒不履行服役职责,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影响和后果。2026年5月7日,闫某某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闫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将闫某某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参照丛台区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对其处以两倍以上罚款,罚款限15日内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三、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四、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五、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平台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相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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