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小伙与14岁女孩发生关系被判3年,还有疑点要说清

16岁小伙与14岁女孩发生关系被判3年,还有疑点要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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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彦宗

枣庄16岁小伙常某,与一名14岁初中在读女孩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此案历经二审,9月15日,常某的申诉请求被枣庄市中院驳回。

澎湃新闻9月21日报道,常某家属表示将继续向山东高院提起申诉。关于此案,网上争议很多。

争议之一是程序问题。常某家属申诉至中院时,也辩称常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到场,而是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

中院驳回申诉时认为,侦查机关已经积极联系其法定代理人,但联系不上,认为程序合法规范。常某家属申诉至高院时,想必也会从程序问题入手。

最大的争议,还是在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常某一方强调的是,他与14岁女孩属于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暴力强迫,属于双方自愿。两人事后还去步行街逛街玩,女孩是迫于家庭压力改口。

辩护方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两人之前在客厅亲密互动时,女孩没有反抗,还说女孩身上没有外伤、衣物没有破损,这让很多网友觉得常某比较冤,法院仅凭女孩的一面之词就定罪。

网友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可以理解。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定罪并非仅凭女孩的单方陈述。

判决书显示,法院综合考量了案发后的报案过程,女孩家属在步行街偶遇二人后当场询问,起初两人否认发生关系,在家长的反复追问之下,两人才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此时,女孩表示“他强行来的,我推不开”,家长立即报警。法院认为,“街上偶遇—当场询问—立即报警”,这个链条是连贯的,过程是自然的,能够排除家长施压导致诬告的可能。

同时,法院认为,女孩对事发过程的描述,虽然部分细节前后有出入,但被强奸的核心事实和情节过程,前后基本一致,这些内容“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由此认定强奸事实成立。

在缺乏客观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判被告人强奸罪,并不是不行。

考虑到核心证据缺乏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普遍特点,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文件,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和真实意志的审查判断,确立了综合情境认定原则。

意思是,司法机关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

其中提到,“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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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认定原则的应用,还存在不少疑问和争议。具体到枣庄这个案子,法院认为女孩家属大街上询问后立即报警,过程自然且及时,这一情境可以排除家属施压导致诬告。

但网友的疑问是,若女孩非自愿,为何事发后还能跟男孩一起去逛街,这个情景因素要不要考虑?怎么排除女孩是害怕家属打骂而撒谎?这些问题,需要法院给出进一步解释。

关于女孩的陈述,法院方主张,其讲述的被强奸过程,是只有亲历者才知道的,同时也说有些细节前后不一。

但对于女孩的陈述,外人看到的只是判决书上一两句高度概括的话,难以判断整体口供的证明力,有出入的地方,是否可归结为未成年人记忆偏差。

考虑到被告也是未成年人,定罪会严重影响到他的前途,人们希望看到法院给出更详尽的解释,证明其判案时充分尊重了刑法的谦抑性。

恋爱关系的存在,并不代表获得了发生性关系的永久许可,这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原则。

但也要看到,网上的大量质疑并非出于对被告的同情,而是源于一种更深层的焦虑——“被诬告怎么办”,是不是只要对方一口咬定是强奸,怎么都摘不清了?

如果法院能够进行更加透彻的说理,让公众看到司法机关在定罪时的审慎与克制,很大程度上能缓解这种被诬陷的恐慌,也更容易凝聚共识。